#113年,#警察三等人員考試,#刑事警察人員,#犯罪偵查學, | |||
有關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情況,下列應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
A |
犯罪嫌疑人可能仍留於現場或混跡於圍觀群眾之中,應縝密巡視觀察 |
B |
逮捕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C |
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應立即帶回現場確認犯罪事證 |
D |
遇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之證物,應立即扣押或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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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案現場之查訪及調查分工,下列何者錯誤? |
A |
現場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應即照相或錄影,並通報檢察官相驗 |
B |
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現有人員(擔任警戒任務者外)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 |
C |
現場調查組應對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進行必要之觀察 |
D |
重大刑案現場由管轄警察局刑警大隊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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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封鎖現場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內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 |
B |
現場警戒人員,不得以照相、錄影或錄音等方式觀察記錄圍觀群眾之可疑動靜 |
C |
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 |
D |
初期封鎖之範圍應窄,待初步勘察後,再行界定三層封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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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偵查犯罪過程之通知、詢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例假日之日間行之 |
B |
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
C |
犯罪嫌疑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D |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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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偵辦網路犯罪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
B |
網路上身分極易偽造、變造、匿名及被冒用,搜索應審慎為之,以免影響受搜索人權益 |
C |
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請受搜索人親自操作電腦,確保證據具備法庭效力 |
D |
執行扣押時以扣押整套電腦設備為宜,包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電源線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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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處理刑案應秉持同理心及尊重態度,關懷協助被害人及家屬。下列保護被害人規定事項,何者錯誤? |
A |
被害人受傷案件,應儘速協助及護送就醫,並適時將送往之醫院通知其家屬 |
B |
被害人死亡現場應立即實施封鎖,以帷幕及屍布將屍體遮蔽 |
C |
為保護被害人家屬隱私,並維持偵查保密性,應嚴密防止讓其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
D |
審酌案情及被害人身心狀況,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並對被害人充分說明詢問案情之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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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犯罪偵查,在清查人之過程中,應把握偵查要領,發現下列何者情況尤其應特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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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常需搭配跟蹤、監視等偵查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違背正常偵查原則? |
A |
跟蹤及監視之目的在於發現犯罪嫌疑人之活動及身分等相關訊息 |
B |
跟蹤或監視人員應避免穿戴引人注目之衣服或特殊物件 |
C |
跟蹤屬流動或靜態觀察,係偵查人員以隱性徒步或車輛跟隨偵查對象 |
D |
被跟蹤對象在行進間突然轉身反顧是否有人監視跟蹤時,執行人員應保持自然繼續行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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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應用拘票,故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合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該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拘票拘提之 |
B |
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C |
犯罪嫌疑人乙因蛇行駕車遭到警員盤查,警員因聞到濃厚酒味,遂要求其進行呼氣測試;乙因心虛而拒絕做測試,隨即駕車逃逸。由於突發之緊急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警員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逕行拘提乙 |
D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執行逕行拘提後,應即將執行經過情形陳報所屬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便利起見,於移送犯罪嫌疑人時,始一併將書面連同有關資料,報請執行地之該管檢察官簽發拘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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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獲 16 歲少年甲,以竊得機車為作案工具四處行搶,並以現行犯逮捕之。試問下列對於本案之少年事件處理,何者正確? |
A |
由於甲所犯之罪為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移送該管地方法院 |
B |
由於甲係遭警察機關以現行犯逮捕,為保障未成年人之權利,無論是否有合法通知、亦無論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在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均不得詢問甲 |
C |
依法應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庭)之事件,等候甲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惟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 4 小時 |
D |
警方應先對甲進行人別確認,其次進行告知義務,之後始得進行本案之詢問;詢問甲原則上不得於夜間為之,但若於日間已開始詢問者,得繼續至夜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