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B |
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C |
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
D |
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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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依民事訴訟法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A |
提出上訴理由書期間 |
B |
上訴期間 |
C |
抗告期間 |
D |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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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決之更正及補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判決如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於宣示判決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以裁定更正之 |
B |
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C |
訴訟標的之一部,判決有脫漏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於宣示判決後 10 日不變期間內,以裁定補充之 |
D |
訴訟標的之一部,判決有脫漏者,當事人應就該脫漏部分另行起訴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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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之客觀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就所合併之數宗訴訟,原告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不受專屬管轄之限制 |
B |
數宗訴訟如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合併提起 |
C |
對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而未就備位之訴裁判且被告提起上訴時,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
D |
合夥關係終止解散後,鑑於盈虧仍有爭議而不明確,合夥人得以一訴請求計算且同時合併請求基於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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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800 萬元,乙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於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時,甲以言詞表示撤回其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不得以言詞表示撤回其起訴 |
B |
如乙表示同意,即發生撤回效力 |
C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之起訴 |
D |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甲之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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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有利於己或其自認不利於己的事實,均應負舉證責任 |
B |
關於期日之計算如涉及何等日期為國定假日之爭議,主張為國定假日之當事人就該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
C |
主張法律上推定之事實之當事人,就該事實仍應負舉證責任 |
D |
對於一造所自認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得免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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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
B |
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之當事人,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罰鍰 |
C |
調解不成立視為撤回起訴 |
D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逕行參加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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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及記載之事項? |
A |
該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 |
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到場 |
C |
當事人應於期日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
D |
有正當理由得向法院請假及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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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請求,一律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
A |
請求給付新臺幣 8 萬元 |
B |
請求給付香蕉 50 公斤 |
C |
請求返還占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D |
請求返還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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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所謂捨棄第二審上訴權,乃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之訴訟行為 |
B |
所謂撤回上訴,乃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於上訴法院未為終局判決前,向法院表示撤銷上訴之訴訟行為 |
C |
關於捨棄第二審上訴權與撤回第二審上訴,均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 |
D |
所謂附帶上訴,乃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上訴所開啟之上訴程序,不問其上訴權喪失與否,而附帶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訴訟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