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經原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受移送之法院或經終審法院指定為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
B |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
C |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毋庸先為裁定 |
D |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若該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地方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得設簡易庭,管轄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案)件 |
B |
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
C |
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 |
D |
設書記處,職掌紀錄、文書、登記提存、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在法院擔任下列何種司法人員職務期間,不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
A |
司法事務官 |
B |
公設辯護人 |
C |
法官助理 |
D |
公證人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所置人員? |
A |
少年保護官 |
B |
家事調查官 |
C |
諮商心理師 |
D |
心理測驗員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地方法院所置司法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司法事務官室、調查保護室、提存所、公證處、登記處、民事執行處、書記處等單位 |
B |
法警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
C |
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
D |
地方法院置執達員、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最高法院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最高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
B |
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
C |
最高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處長 1 人,簡任第 11 職等至第 13 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
D |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法院組織法所定檢察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B |
檢察官應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不得跨轄區執行 |
C |
基於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之尊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不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事務 |
D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 4 年,得連任 1 次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應就下列何者為裁判? |
A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均認不應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提案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
B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
C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提案請求裁判者 |
D |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者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 11 人合議行之,並均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
B |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 1 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 9 人擔任,每庭最多 1 人任大法庭庭員 |
C |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並限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
D |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宣示,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
#113年,#司法人員五等考試,#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相關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
B |
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C |
詢問證人時,實施具結 |
D |
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定之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