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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不慎撞及騎士 A 受傷倒地,A 頭臚破裂且昏迷不醒,甲擔心刑責,乃加速逃逸,對 A 棄置不顧。A 經路人立即送醫急救,因已有致命傷勢,到醫院前已死亡。有關甲所成立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僅成立遺棄致死罪一罪 |
B |
僅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罪一罪 |
C |
過失致死罪與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
D |
過失致傷罪與過失致死罪,兩罪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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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 A 女為夫妻,甲懷疑 A 有外遇,某日 A 與其情夫 B 在 B 之住宅內發生性行為,甲打破窗戶,入內趁 A、B 未及反應之際,拍攝 A、B 裸體照片。甲不成立何罪? |
A |
毀損器物罪 |
B |
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
C |
侵入住居罪 |
D |
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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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甲未得同意,將公司營業資訊之電磁紀錄,以附加檔案之方式轉寄至甲之私人電子信箱。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
B |
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D |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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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因犯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原判決之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該二審法院嗣後裁定甲之再審聲請顯無理由,駁回甲之聲請。甲收受該駁回裁定後,發現駁回裁定與甲所受之原第二審判決兩者之受命法官均為 A,遂以 A 未自行迴避為由,提起抗告。甲對駁回再審裁定之抗告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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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一日乙在兩人住處(該屋由乙所承租)吵架時遭甲毆打,乙遂報警前來處理。警員 A 到場後,乙除向 A 陳述甲之家暴行為外,更主動向 A 說出甲持有非法槍械之情事。乙在簽立 A 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並帶同 A 入內在住處之客廳電視櫃抽屜內,搜出甲所有之槍枝與子彈,A 當場扣押該槍枝與子彈。甲則全程在場觀看,並未為任何表示,僅坦承槍枝與子彈為其所有。試問,A 之搜索行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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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竊取乙之財物,遭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提起公訴。本案受命法官 A 考量近日疫情嚴重,乙於審判期日時如果確診或遭隔離而不能到場,審判程序將無法進行,因此在行準備程序時即先行訊問乙。嗣後於審判期日時,合議庭又考量乙雖同時為被害人,但既經訊問完畢,已無再行傳喚到庭之必要,因此僅傳喚被告甲到庭,並未傳喚乙到庭。上述對乙之訊問及未傳喚等程序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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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知名政論節目主持人,因在節目中指控政治人物 A 貪贓枉法,被 A向管轄之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誹謗罪之自訴。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甲無罪。A 不服該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之行為構成誹謗罪,撤銷原無罪判決,判決甲有罪。甲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有罪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一)。最高法院隨後撤銷該有罪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程序後,再次對甲為有罪判決。甲仍不服此一有罪判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二)。試問甲之前、後兩次上訴(上訴一、二)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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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 月 1 日與乙訂立租賃期間至 111 年 1 月 1 日止之加油站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經公證(系爭契約為附件),將所有坐落於臺中市之加油站出租於乙經營,約定乙應繳付甲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600 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於契約期滿返還加油站,而乙無契約所定未履行事項時,由甲無息返還,公證書亦載明如甲未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嗣乙以租期屆滿,甲未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為由,於 111年 4 月 1 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甲以乙尚未返還加油站,不得請求返還系爭保證金為抗辯。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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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法院命乙遷讓返還 A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於民國(下同)111 年 2 月 11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臺北地院於同月 21 日核發執行命令,乙對之聲明異議,經臺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臺北地院於 111 年 4 月 1 日檢卷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後,於臺高院為裁定前之同年 5 月 5 日解除乙就系爭房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試問:臺高院就該抗告事件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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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於民國 111 年 6 月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投標人丙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其依規定背書之支票為保證金參與投標,開標結果,丙出價最高,則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