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依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 3 個月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B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此判決確定前,公司縱已完成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因系爭確定判決仍應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 |
C |
公司負責人犯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增資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增資登記 |
D |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無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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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公司持有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的股份,擬參與 Y 公司經營,正評估以 X 公司名義或由 X 公司代表人擔任董事之利弊。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如 X 公司擔任 Y 公司董事,其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而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隨時改派代表人補足其任期 |
B |
如 X 公司代表人甲及乙二人同時當選為 Y 公司董事時,在董事任期內,X 公司得改派丁及戊補足其任期 |
C |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代表人甲擔任 Y 公司董事,X 公司在甲之董事任期內將Y 公司持股全數轉讓給他人時,甲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
D |
如 Y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公司在擔任 Y 公司董事時,將 Y 公司持股全數設質,X 公司即喪失其董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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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本身進行金融科技產業,欲擴大公司規模,故欲尋覓合作對象,以追求企業合併綜效。下列有關有限公司合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A 公司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與 B 有限公司合併 |
B |
若 A 公司欲與 C 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存續合併,則存續公司必須為 C 股份有限公司 |
C |
A 公司決議與 D 有限公司合併後,則應通知各債權人,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
D |
若 A 公司決議與 E 有限公司合併卻漏未通知債權人,則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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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股東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不論出資多寡,每一股東均有一表決權 |
B |
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自由移轉其出資額之權利 |
C |
在有限公司增資情況,如股東同意該議案,將負等比例承購義務 |
D |
會計年度終了之會計表冊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共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章程規定設置董事 3 人,董事長 1 人,由甲、乙、丙當選董事,下列關於 A 公司董事、董事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公司之董事長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任之 |
B |
A 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全體同意選任之 |
C |
A 公司董事,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
D |
A 公司若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董事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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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董事會為彌補公司虧損,提出減少資本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
B |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C |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進入重整程序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D |
公司如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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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51%,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49%,並指派代表人當選 C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A 公司對 C 公司則無持股,C 公司對 A 公司及 B 公司各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下列關於收買股份或有無表決權之敘述,依公司法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何者正確? |
A |
B 公司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
B |
C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之股份 |
C |
C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 1%股份,有表決權 |
D |
C 公司持有 B 公司之 1%股份,無表決權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關於公司法第 214 條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欲行使本條之少數股東權,須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
B |
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提起訴訟時,為避免濫訴,應以書面先向董事會請求 |
C |
為求減低負擔,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免收 |
D |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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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
B |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所謂比率須為固定比例(例如1%),不得為一定區間(例如 1-3%) |
C |
員工酬勞得以發放現金或股票為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即可 |
D |
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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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亦不得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B |
不得分次發行股份 |
C |
公司可於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之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 |
D |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