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 |||
債權人甲執命債務人乙應將占用 A 地號土地(下稱 A 地)之違建物(土石造房屋)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甲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乙僱工自行拆除該違建物,由執行法院於民國111 年 7 月 11 日點交 A 地予甲後執行終結。惟甲於同年 7 月 22 日向執行法院具狀主張,乙於執行法院點交土地完畢後,於同年 7 月 16 日於 A地上建造輕鋼架房屋,復行占有 A 地,故聲請續為執行。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應否徵收執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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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執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債務人乙向第三人丙承租房屋內保險箱中之金條及珠寶等動產。執行法院現場執行時,乙拒不到場開門及打開保險箱,到場之鎖匠依其專業判斷,認需破壞該鐵門始能入內。試問:執行法院得否破壞鐵門入內?又倘執行人員進入屋內後,無法打開乙所有之保險箱,能否強力毀鎖而開啟?請附理由回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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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董事長甲長期掌控公司,但公司近年來績效不佳,虧損多年,而市場派的公司大股東乙不滿公司經營團隊表現,遂透過公開收購股份方式,掌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份。請說明依公司法之規定,乙得否逕自召開臨時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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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新購置電動機車一部,並於同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機車綜合損失險及機車竊盜險。甲的電動機車於同年 9 月 1 日失竊,甲雖於失竊隔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但甲一直到 2020 年 11 月才通知乙保險公司,並請求理賠。試問:(一)乙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為何主張?;(二)又如甲之電動機車失竊時,其放在機車置物空間之公事包中的印章和支票亦同時失竊,丙因不明原因取得此印章和支票,遂冒用甲的名義簽發支票一紙用以向丁購買手機。丁將支票背書轉讓予戊,戊向銀行提示付款,因甲存款不足被退票,戊能否要求甲、丙、丁負票據之責任?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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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 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 A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權人,而 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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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第 2 項)。其訊問可否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又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是否為該條項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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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審究?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甲因負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能清償,又有多數債權人,於 2022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和解,法院於 3 月 7 日裁定許可和解。請附理由論述: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甲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一直未歸還,之後共負債 200 萬元,因不能清償,A銀行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宣告甲破產,法院於同年 6 月 6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在債權申報期間,債權人乙未申報該筆借款債權 50 萬元(當時已具執行名義),故全部未受清償。試問:甲破產程序終結後,乙得否就該未受清償之債權,另聲請強制執行甲其後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