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無著後,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受理後,因認事證明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該判決正本送達乙後,乙不服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始發覺甲係冒乙之姓名。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
法院應將判決中乙之姓名年籍資料裁定更正為甲 |
B |
法院應重新製作記載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之判決正本,並重為送達 |
C |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甲有罪 |
D |
法院應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改判乙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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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 |
A |
詰問證人 |
B |
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 |
C |
辯論證據之證明力 |
D |
聲請調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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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甲於 KTV 包廂內遇警察臨檢而遭逮捕,員警當場對甲之身體及隨身包實施搜索,發現有疑似海洛因粉末,隨即帶回警局。甲到警局後表示其機車停在 KTV 地下室停車場,員警通知巡邏警網前往搜索該機車,經撬開置物箱,發現 1 把改造手槍。下列關於警察所為附帶搜索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及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故得對甲之機車實施附帶搜索 |
B |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之範圍須限縮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該機車顯然已逾越此一範圍 |
C |
合法。因附帶搜索具有保全證據之作用,若非立即對該機車實施附帶搜索,證據有滅失之虞 |
D |
不合法。因附帶搜索限於原實施逮捕之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附帶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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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
B |
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
C |
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
D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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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
A |
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 |
B |
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
C |
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
D |
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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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
B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
C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
D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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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 |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 |
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 |
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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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
B |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 |
C |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D |
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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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
B |
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
C |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
D |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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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
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
B |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C |
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
D |
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