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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就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為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事由之規定,申論其爭議之主要類型及原因,並說明其因應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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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須知規定:「投標文件應於 99 年 4 月 24 日前以郵遞或親送至甲機關(時間以郵局截郵時間為憑)」,而上網公告資料截止期限則為 99 年 4 月 24 日 17 時。乙公司投標文件於 99 年 4 月 24 日 16 時 30 分自臺北寄出,桃園更寮腳郵局當日 21時收掣,乙認為符合投標須知規定,惟甲機關認已逾越招標須知所定收件時限。乙於是向甲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甲機關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是否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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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標案於 101 年 7 月 16 日公告、101 年 7 月 25 日開標,並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公告決標。乙廠商參與投標,且投標金額為最低投標金額,依法應由其得標。惟甲機關於開標當場以乙廠商於「廠商投標報價單」總價欄中書寫之「弍」佰伍拾伍萬元正中之「弍」字非國字,而係大陸簡體字為由,判定乙廠商不合格,嗣並於決標公告中以乙廠商係「廠商價格文件中報價單因字體不明確」為由,而判定乙廠商未得標。乙廠商不服,主張人民幣第五套 20 元人民幣樣張,大陸地區所使用之代表數字「二」之正式簡體字為「贰」,與乙廠商所撰寫之「弍」並不相同,顯然「弍」並非大陸的正式「簡體字」。請說明何者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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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之智慧財產權問題,目前實務作法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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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參與甲機關採購案,雙方並於 100 年 5 月 6 日簽訂採購契約。嗣乙於 100 年7 月 26 日交貨,經甲機關進行第 1 次驗收、第 1 次複驗、第 2 次複驗,均判定不合格,甲機關於 100 年 12 月 7 日援引契約規定,為解除系爭契約之表示,並函知乙,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將其停權。社團法人○○愛鄉促進會對甲機關前揭通知停權函文,於 100 年 12 月 12 日去函甲機關陳稱,供貨商表示,其交貨絕對保證合格,該會「基於善意第三人立場,企圖消弭貴單位之弊端暨爭端」;甲機關回復系爭採購案處理情形後,愛鄉促進會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去函甲機關,提出質疑;甲機關 101 年 1 月 5 日函復,認其辦理驗收事宜並無不當;並表示,「貴會如對機關處理異議結果不服,得於收受本函件次日起 15 日內,請承商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愛鄉促進會提起申訴,本案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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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政府採購法上之「最有利標」?其制度設計上之宗旨為何?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在採購上採用「最有利標」所生之主要問題或爭議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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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試申論就政府採購實務上,此規定目前之主要問題及其改進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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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政府採購案例中,被告某甲廠商因容許某乙廠商借用其名義投標,以達由某乙廠商得標之結果而被訴。被告某甲廠商負責人認為,得標之某乙廠商具有獨家技術與能力,縱使其他廠商得標,亦僅能向該廠商取得該產品,若無該廠商授權,亦不敢參與投標,從而採購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時,本應採限制性招標而非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故本案三家廠商投標不會影響獨家供應的議價價格。試就本案分析某甲廠商負責人之行為與說詞,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之判斷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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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認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並未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亦無不符。試就此號解釋之贊成與反對意見,申述己見,並論述以政府採購法制來實現某社會福利政策之價值,其適當而合理之制度設計或實踐原則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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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廠商參加 B 機關某工程採購案,A 廠商提送之 C 技術學院出具之「工地密度(砂量法)試驗報告」,B 機關發現 A 廠商偽造該試驗報告,而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事,並以函 1 通知 A 廠商,指示如未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 A 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 A 廠商依法提出異議、申訴,均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駁回在案。B 機關復以函 2將 A 廠商刊登採購公報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止 A 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3 年。A 廠商不服,以其營業權及生存權受嚴重剝奪,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停止 B 機關前開行政處分效力之全部。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