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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中,對於以下 5 項範疇的規範為何?1.當事人的最佳利益2.個案研究3.解釋輔導與諮商資料4.家庭諮商5.未成年人諮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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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自願個案的諮商時,如何運用「敘事治療法」的諮商技巧?並舉 一實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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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勒的「個體心理學」主張:「每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因為我 們都想讓自己更優秀。」自卑與優秀之間如何平衡及互補?個體如何克 服自身缺陷,而非因缺陷而失去自我價值?請舉一實例說明之。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 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 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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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 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 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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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發生國中學生遭同校學生刺死案,引發被害人家屬提出廢除少年前 案塗銷紀錄等訴求。試問少年事件處理法引入有關少年前案塗銷之規 定,立法意旨為何?目前可能修正之動向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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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 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 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 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 |||
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 車、B 地及 C 存款。惡意之 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 對於 A 車、B 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又擅自提領 C 存款。十 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 返還 A 車與 B 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 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 拒絕返還,是否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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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 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 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 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 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 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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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 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 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 經查該遺囑內容為:「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 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 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 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 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