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 | |||
甲男與乙女結婚,在乙女安排下,甲收養乙與前夫所生之 5 歲丙女,惟 不到三個月,兩人即離婚,約定由乙擔任親權人,乙將丙帶走後,未與 甲有任何往來長達 30 年,甲乃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裁判終止收養,經法 院認為兩造雖為養父女關係,但 30 年來未有如父女般共同生活,徒有收 養形式,足見兩造存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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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甲男之戶籍於新北市,乙女之戶籍於高雄市,兩人於 新北市登記結婚,婚後未設有共同住所地,甲、乙於婚後之居所仍分別 在新北與高雄,惟甲經常南下與乙同住。於民國(下同)112 年 5 月乙 先因甲未支付扶養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請求 甲給付扶養費受理在案,甲後於 112 年 12 月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婚姻 無效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復將該訴訟裁定移送高雄少家法院,則新北 地方法院裁定移送之依據為何?高雄少家法院於程序上又應如何審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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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其後甲乙經法院裁判離婚,法院並裁定丙 由甲單獨行使親權,但乙對丙得依裁判之附表進行會面交往。未料其後 甲百般阻礙乙對丙進行探視,故乙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取得執行名 義,而合法送達至甲,然甲仍未為履行,並聲明丙無意願與乙進行會面, 此時強制執行法院可採行那些措施?又家事調查官在上述措施中應為 何種協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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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出生後,其父母離異,自小由母乙扶養長大,其父丙從未扶養或照 顧甲,亦未對甲進行探視。甲乃向法院請求免除對丙之扶養義務,丙到 庭後亦自認從未扶養甲,請問在調解程序中,兩造可否請求合意裁定或 適當裁定?理由為何?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何種程序?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家事調查官,#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 |||
在社會中存在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的迷思(myth),阻礙了大眾對於家庭暴 力的認識,並限制專業實務工作的推展。試舉五項常見的家庭暴力迷思 為何?並說明這些迷思對社會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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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面臨失親時,常會發展出一些喪親的反應模式。Kubler-Ross 提 出當兒少面對此失親創傷會有五個階段反應,試述此五個階段為何?專 業人員可提供那些協助與服務來度過喪親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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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兒童最佳利益(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兒童保護社工應儘量 不採取兒童家外安置,而採用家庭重建模式(Homebuilder model)或密 集式家庭維繫(Intensive Family Preservation Service)的家庭維繫取向。 請問此兩種方案之共同要素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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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化社會安全網第 2 期計畫,強調「以家 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服務模式。試述此服務模式的核心價值與原則, 並比較以家庭為中心的工作取向與個人中心取向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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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臺灣的離婚率趨勢居高不下,如何為未成年子女決定離婚後適 合行使監護權之家長成為挑戰。依據民法的規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 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需要蒐集那些方面的資料作為法院裁 決的參考要素?即便如此,又有那些評估原則可以作為法院裁決的決策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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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少保護的領域裡,調查評估工作人員經常面對兩項重要的資料蒐集 歷程,一是安全評估(safety assessment),一是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請問這兩種評估歷程發生的時間和評估目的、內容有何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