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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所設於彰化)向乙(住所設於臺中)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同時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日之同額本票一紙,交付乙收執。應乙之要求,甲再邀同丙(住所設於南投)共同於發票人欄中簽章,但本票上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到期日屆至,乙將本票提示不獲兌現,即列甲、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下簡稱本票裁定事件)。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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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養認可事件中,於法院裁定前,如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程序是否有承受、續行之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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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B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還A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B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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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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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於非判決國法院為何可能需要被承認?其受承認時,學理與各國立法例上,大致有何種不同規範態度與立法方式?此外,我國現行法制在對外國判決(不含大陸與港澳)之承認與執行上的規定是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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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A住於臺北,受僱於我國B軟體公司,雙方契約中約定A於任職B軟體公司期間之電腦程式軟體創作(系爭軟體),其權利歸屬雙方共有。契約並約定以新臺幣結算薪資跟系爭軟體出售之權利金。但契約並未約定契約之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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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甲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0日簽發一張以A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票載發票日為112年6月20日。甲於同年(下同)6月19日向乙表示一時資金調度困難,乙因而同意延至7月10日後始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然乙於7月10日向A銀行新莊分行提示付款時,該銀行表示甲已於7月3日向其撤銷該支票之付款委託,故為退票。試問:甲撤銷該支票付款之委託,是否合法?若乙對甲主張追索,甲是否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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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共300萬元,並指定乙、丙、丁三人為受益人,各100萬元。事後,乙、丙二人共謀將甲殺害致死。試問:丁可否向X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可請求,其請求之金額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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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其好友乙、丙、丁三人搭乘其所有的遊艇前往臺南安平外海休閒垂釣。由於海象突然生變,甲駕駛操作失當導致船身傾斜,乙、丙、丁三人因而落海死亡。甲與乙、丙、丁三人之家屬就賠償事宜和解不成而涉訟。甲在法庭上主張海商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試問:甲之主張能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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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東,其中甲為董事。A公司向來遇有重要事項時,甲即以電話邀集所有股東至公司商討並作出決議。近來,甲為擴大A公司規模,擬以增資方式籌資,但考量到乙向來反對公司增資,故僅徵詢丙、丁二人之意見,並獲得其同意後,即決定增資。試問:有限公司股東決議是否須以召開股東會之方式為之?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之瑕疵,應如何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