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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將A車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價格售予乙,並與乙協議為:乙先給付現金200萬元後,甲即交車予乙,並同意其餘300萬元,由乙分3期給付予甲。嗣後乙卻未依約履行。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款300萬元,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時,乙表示無力給付,嗣後經審判長試行和解,加入第三人乙父丙,達成訴訟上和解為:由乙父丙給付甲300萬元。請分析第三人丙加入和解之效力,並說明若嗣後丙以其同意參加和解係被詐欺所致,並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原告甲得否主張和解不成立、繼續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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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所開設之美容工作室工作四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敵意與性別霸凌環境、逼迫自己離職,致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乙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提出反訴主張甲離職後,違反僱傭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220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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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購入A地,市價新臺幣2,000萬元。詎料遭友人乙竊取印章移轉A地於乙名下,致甲起訴請求返還。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乙將A地以新臺幣200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移轉登記。請分析如乙將A地移轉登記予丙,對本件訴訟影響;並說明如丙於第一審判決時,為訴訟參加,並於乙受第一審敗訴判決時,為乙聲明上訴,丙之行為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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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所有人甲訴請無權占有人乙返還該地,於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前,發現地上有乙建造之B屋。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返還A地時,一併聲請強制執行拆除B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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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取得命債務人乙商店(合夥團體)給付價金新臺幣100萬元之確定判決,持以聲請對乙商店之合夥人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丙受執行時主張其在甲對乙起訴以前已經退夥,應如何謀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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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5人,各持股20%。甲、乙分別為A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A公司主要財產為位於工業區內目前並未使用之土地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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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係針對水域遊憩活動加以規範。民國(下同)111年5月18日修正前之該條第3項規定:「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本項於111年5月18日修正後改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請問:上述法規修正與保險法第16條有何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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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A獨自一人,便灌A不同種類的酒,趁A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A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C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C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C的裸照,再傳給C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C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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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3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4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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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3,0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