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資訊管理人員,#數位鑑識執法, | |||
近年來全球發生勒索病毒(Ransomware)攻擊事件層出不窮,對各行各 業的政府部門及企業組織(營運持續性)攻擊犯罪問題帶來了重大威脅。 請問透過資安鑑識及系統性的資安風險管理,並結合 NIST Cybersecurity Framework(如ISO 27110:2021)的IPDRR五大功能應用(識別(Identify)、 保護(Protect)、偵測(Detect)、應變(Respond)、復原(Recover)), 如何有效地降低勒索病毒及其他資安事件對企業營運的影響,並有能力 偵辦該網路犯罪事件,進行事前相關的風險評估、防護措施建立、事中 應變策略制定,以及事後的修復與檢討,以提高其營運的持續性與恢復 力?並請舉例及繪圖表說明之。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資訊管理人員,#數位鑑識執法, | |||
臺灣近年爆發多起重大個資外洩事件,且是從公部門到民間企業私部 門,甚至在海外遭販賣;另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22-2023 年(網 路)詐欺案,也創下 10 年新高紀錄,專家學者指出,很大一部分是來自 於個資外洩事故。請從資安鑑識角色(含事前預警系統+事中反應系統+ 事後復原系統等),說明如何有效偵查及防制上述個資外洩犯罪事故, 並提高其數位證據能力及符合資安鑑識基本原則(CIAC Principles)? 請用相關國際資安鑑識標準(如 DEFSOP/ISO 27042/27050 等),並請 舉例及繪圖表說明之。(CIAC Principle 是指 Consistent, Integrity, Accuracy and Compliance)(ISO/IEC 27050:2018-2021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ecurity Techniques — Electronic Discovery)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為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 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 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試問:上述法律為何規定「不得逾 24 小時」?為 何是請求「補償」而非請求「賠償」?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A 市政府警察局(下稱 A)因辦案需用一份 B 市政府財政局(下稱 B) 所持有之甲的個人資料,A 遂向 B 請求提供該份資料。試問: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甲因違反某行政法規,而將裁罰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甲抗辯不知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按其情節,得減輕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
B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
C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 |
D |
此時最低可裁罰新臺幣 5 千元罰鍰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此處之解除職務,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
其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自係行政罰 |
B |
其為向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行政罰 |
C |
其為行政執行措施 |
D |
其為行政處分之廢止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關於行政罰上的「狀態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
A |
狀態責任係一種結果責任,故其追究即不以構成故意、過失為前提 |
B |
行為責任人應同時為狀態責任人,狀態責任係法律之特別規定 |
C |
性質上係以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者,得以負責之觀點,課予回復原狀者,其性質即屬狀態責任 |
D |
狀態責任係一種代位責任,故得減輕處罰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甲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考績丙等之不利處分,於提起行政救濟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服務機關要求調閱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服務機關否准後,於通知 A 公務員的公文中註記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程序行為,應連同考績丙等之不利處分一併救濟。甲服務機關之註記是否正確? |
A |
不正確,此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本無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
B |
不正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者,應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
C |
正確,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自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適用 |
D |
正確,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本應有特別之救濟程序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本條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
A |
此一規定涉及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B |
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程序事項之規定,有較行政程序法更嚴格之程序規定,故可以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C |
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 |
D |
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自優先適用 |
#112年,#三等考試,#警察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 | |||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迴避,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申請迴避之理由僅「釋明」為已足,無庸「證明」 |
B |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毋庸停止行政程序 |
C |
行政程序法並未如同各種訴訟法規定,賦予違反迴避明確之效果 |
D |
否准迴避之申請時,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