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債權人甲於第一審法院取得對債務人乙返還借款之勝訴判決,該判決並准許甲提供擔保後予以假執行,甲乃提供擔保後,聲請執行法院予以假執行。假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第二審法院准予停止執行,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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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 A 動產定有底價而無人應買時,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表示願承受 A動產。越數日,甲後悔不願承受,並拒絕補繳差額。如本件別無其他債權人,而 A 動產顯有拍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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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 172 條第 2 項)。其訊問可否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方式為之?又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是否為該條項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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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存在,乙對該債務亦對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甲以該債務屆清償期,未獲乙清償為由,提出抵押權登記簿、債權憑證等,向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該法院裁定予以准許。乙以其與甲間並不認識,其並未設定抵押權於甲等語為辯,不服上開裁定而提起抗告。試問:抗告法院對乙之抗辯是否須予以審究?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甲因負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能清償,又有多數債權人,於 2022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和解,法院於 3 月 7 日裁定許可和解。請附理由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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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一直未歸還,之後共負債 200 萬元,因不能清償,A銀行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宣告甲破產,法院於同年 6 月 6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在債權申報期間,債權人乙未申報該筆借款債權 50 萬元(當時已具執行名義),故全部未受清償。試問:甲破產程序終結後,乙得否就該未受清償之債權,另聲請強制執行甲其後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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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現有資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月薪 4 萬元,負債 300 萬元。甲於 2022 年 5 月 2 日聲請更生,經法院裁定更生程序開始。之後若甲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 條提出更生方案,其中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金額為 2 萬元,全數用於還款,6 年共還 144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甲之更生方案能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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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 2020 年 3 月 1 日使用 A 銀行發行之信用卡而刷卡購買名牌皮包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嗣未繳付),並於同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間,每日購買每包 10 元之衛生紙 10 包(部分現金支付、部分刷卡支付),共花費 3000 元。接著,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於米其林餐廳請客花費 10 萬元,以現金支付,並於 2022 年 2 月 1 日在某精品店,以 40 萬元賒帳方式購買 80 萬元名牌手錶,尚未付款。甲於同年 6 月 1 日聲請清算(聲請時甲無擔保及無優先權負債共 100 萬元),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請附理由論述:基於上述消費行為,依照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 4 款之規定(並請論及該款 2012 年、2018 年二次修法意旨與變更之處),甲能否獲法院裁定清算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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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二人合夥經營蚵仔麵線小吃攤,並以 A 為執行業務合夥人,由 A負責全部的蚵仔麵線經營事宜。某次 A 在煮麵線時,操作爐火不慎,燙傷路人 C,致使 C 受傷。又有一次,A 因為和顧客 D 發生口角,遂在麵線中添加瀉藥,致使 D 身體不適。問:另一合夥人 B,是否必須對 C 及D 的損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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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係國內著名的公益社團法人,B 係其董事代表人。在召開今年度的社員大會上,經過激烈的爭吵及抗爭,由 C 獲選為新任董事代表人,此事並廣為媒體報導。但 B 不願承認選舉結果,乃遲遲阻擾社團法人董事變更登記的完成。為使 A 社團法人能夠繼續順利運作,故 C 以 A 社團法人董事名義,即刻進行相關的締約事宜商議,並與知情之 D 締約。詎料,A 社團法人嗣後請求 D 履約時,D 以 C 締約時未經登記為新任董事為由,拒絕履約。問:D 之拒絕,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