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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乙債務共 1 百萬元,故簽發面額 1 百萬元之本票一張予乙。本票到期日屆至後,乙持該本票至甲處要求清償,剛好遇到甲之父丙。乙向丙說明甲、乙債權債務緣由後,丙隨後在該本票上發票人欄位簽名蓋章。請依據上述事實分析並從正、反不同角度討論:丙對乙是否須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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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將其貨物交由 B 公司以海運方式運送。B 公司船舶在航程即將完成時卻發生火災,船員耗時許久才將火勢控制,導致貨櫃內 A 公司之貨物受損。A 公司因此向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調查,該火災之發生,係因船上另一批屬他公司之貨物,其託運人並未依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包裝,因而導致危險氣體洩漏,使得周圍環境具有易燃性。請依海商法規定並依據上述事實說明:何謂船舶之適航性與適載性?關於本件船舶是否具有適航性、適載性之爭執,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關於本件是否存在海商法第 69 條第 3 款之免責事由,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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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險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 1%股份。B 公司董事長甲因涉嫌重大不法行為,疲於應付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致無心公司事務,嚴重影響公司運作。A 保險公司與 B 公司之其他大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解任甲之董事職務。請參閱下列條文並就下列問題提供肯定、否定不同答案之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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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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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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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年 1 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 12 月生一女丙。甲與乙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 年起發生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 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 年 1 月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 A 國,但是隔日在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 2 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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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 年 1 月見 A 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 110 年3 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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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桃園市持有一級毒品,於桃園市交付給乙。乙後於新北市將毒品售與不知名之第三人。乙遭警察官員查獲後,循線發現乙的毒品來自於甲。偵查終結後,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起訴了乙販賣毒品案件,並以相牽連管轄為由,起訴了甲的轉讓毒品案件。試問,新北地方法院得否就甲及乙的案件為實體審判?請附詳細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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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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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