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三等,#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調查工作組,#外國文(韓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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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三等,#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法律實務組,#行政法, | |||
甲經某國稅局以 A 函核定補徵 99 年度綜合所得稅 100 萬元,甲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亦未於法定期限內自行繳清。案經某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啟動執行程序後,於執行人員調查執行標的物時,甲對於執行人員之詢問,一概拒絕回答。該分署因而以甲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款所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之情事,依同條項之規定,以 B 函命甲提供擔保,限期於 2 個月內履行,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甲至此始覺事態嚴重,欲對 A、B 函加以爭執。此時,甲得否以及應如何循序、完整地對 A、B 函提起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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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86 年間簽訂「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契約」,約定甲就讀某大學藥學系期間所需包括學雜費在內之一切費用,均由衛生署負擔,甲則負有於藥學系畢業、取得藥師資格後,前往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關服務 6 年之義務,若未依約履行服務義務,則應繳還受領之公費。甲於 91 年 6月大學畢業,並於 91 年 9 月經考試院藥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師證書。惟甲並未履行服務義務。直至 99 年 4 月 26 日衛生署發出 A 函,催請甲於文到 60 日內履行系爭契約,否則將依約追繳甲前所受領之公費。甲於 99 年 6 月 30 日回函表明久未從事藥師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皆已生疏,無法再履行服務義務。衛生署遂於 99 年 8月 30 日以甲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 86 至 91 年間所受領之公費。衛生署之訴訟,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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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報考調查人員特種考試,考選部以其報考資格不符規定為由,函覆甲不得應考。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考試舉行在即,甲應循何種暫時權利保護途徑,以爭取及時參加此次考試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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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調查局人員甲受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示,協助調查監控某件疑涉人口販運的案件,甲因此認識也是監控對象之一的乙女。甲以請乙女協助辦案為由,多次單獨約見乙女,並性侵得逞。嗣後檢察官將包括乙女在內的人口販運集團提起公訴,乙女不甘遭甲玩弄,擬提國家賠償。程序上乙女應如何進行?實體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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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甲股份有限公司擬合併乙有限公司為甲股份有限公司,其合併程序如何進行?倘甲股份有限公司擬購買丙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營業設備及經營權,則其程序如何辦理,以及是否屬於公司法上之合併?試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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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記名受款人為乙之遠期支票一紙,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向乙購貨一批。乙得票後在該票背面簽名並記載被背書人丙禁止轉讓與禁止丙背書委任取款後讓與丙。試問乙記載被背書人丙禁止轉讓之效力如何?又乙記載禁止丙背書委任取款後,試問丙得否背書委任丁取款?試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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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我國進口商甲向澳洲之乙貿易公司,以 FOB 雪莉港之交易價格的折算為新臺幣參仟萬元購買奶品一批,裝入丙航運公司所有之貨櫃,委由丙航運公司之大安貨櫃輪運送來臺灣。惟在來臺之航途中,該輪之輪機長丁,因夜間駕駛時打盹,致該輪誤觸礁石,輪上裝載奶品之貨櫃落海,奶品遭受毀損。甲乃向丙航運公司及輪機長丁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丙航運公司及輪機長丁,應否負損害賠償之責?倘該貨櫃及其內之奶品為戊海運公司之成功輪所撈救,試問戊海運公司及其成功輪,應向何人請求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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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其妻乙之書面同意,以其妻為被保險人,其子女丙、丁及戊三人為受益人,向A 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為期十年、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死亡保險。某日甲、乙、丙、丁及戊全家,由甲駕車出遊,途經蘇花公路,因天雨路滑,全部人車滑落山崖,丙當場死亡,乙重傷經送醫院急救。數日後,乙亦不治死亡。試問 A 人壽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倘乙於全家出遊前一個月,因甲、乙夫妻爭吵,乙在盛怒下,未經甲之同意,以書面逕向甲及 A 人壽保險公司撤銷上述之死亡保險契約。試問 A 人壽保險公司是否仍應給付保險金?試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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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係成年人,知悉富商 A 住在臺北市陽明山獨棟別墅,而 A 之子丙係現未滿 13 歲之國一學生,平日不喜歡讀書而流連於電子遊戲場。甲因欠債需款孔急,結識丙後認有機可趁,於民國 101 年 8 月間某日上午,邀集乙、丙二人赴陽明山謀議如何進入 A 屋內行竊並一同勘查地形指示進出方式,因甲適巧腳傷行動較為不便,乃由乙、丙二人於中午 1 時許進入 A 屋內行竊。乙、丙二人入屋正當開啟保險箱內取得黃金時,A 因聞聲前來查看,乙、丙見狀急忙丟下手中黃金逃逸。A 追出屋外見與乙穿著類似服裝之丁路過 A 宅前,A 認為丁係偷賊,雖丁當場否認,惟 A 仍報警將丁送法辦,嗣經檢察官查明原委對丁為不起訴處分。試問甲、乙、丙及 A 有何罪責,應如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