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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立法院針對「變更法定預算執行」之 議案審議,應如何進行審議程序?並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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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遵守,如何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範之程 序要件,實施「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起訴法定原則」,請分別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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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販賣大麻,承辦檢察官從警方對於本案監聽到的通訊監察譯文 中,查到毒販甲與乙部分的談話內容,因而取得乙涉及與本案有關運送 毒品的證據。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乙坦承自己多次駕駛漁船一艘,自 臺灣地區往返大陸地區某外海,與大陸漁船來回接駁運輸大麻皆已經交 給甲。經警方查扣大麻毒品共計 519 包,重達 260 餘公斤,數量龐大, 並有扣案之漁船。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涉嫌販賣大麻(第二級) 毒品罪,乙涉嫌運輸大麻(第二級)毒品罪,一併起訴。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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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甲為調查某誣告案件,傳訊某乙,並要求乙留存指紋以供鑑定之
需。該檢察官於傳訊乙的半年後將該誣告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旋
即,乙於是向起訴之管轄法院聲請發還留存之指紋卡片三張,並聲稱:
本案無提供個人指紋之義務,並非其真正同意提出,當時留存係因尊重
檢察官偵查權責。上開指紋卡片既未經起訴書列為證據提出,又非屬法
院審理之案內證據,自無調查之必要。故為避免個人指紋供作其他用途,
衍生其他相關資料之疑慮,應予以發還。若不予發還或銷毀,恐有違反
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然而檢察官認為:要求乙留存指紋列
檔,係從事本案犯罪偵查進行鑑定之用,且該指紋卡片上載有「地檢署
法警室法警捺印,檢察官甲之交辦」等文字,係屬檢察官職務上製作之
公文書之一部分,該指紋卡片與該公文書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偵查後該
檔案已封存於偵查卷宗之中,不生留存物發還之問題。況且本案偵查中
乙同意留存在先,檢察官基於權責範圍留存乙的指紋以供鑑定之用,並
無違反偵查比例原則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屬合法取證。以下問題,請
依照相關條文並附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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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童(年齡為 2 歲半)的生母與乙同居在某一處所。不料,乙非常 討厭 A,經常毆打(傷害)、虐待 A,時間長達二個月,在此時間,乙因 A 睡在他的床鋪位置,一再尿床,乙異常大怒,竟徒手毆打 A 腹部及臀 部,再將 A 抱入浴室,以毛巾塞住 A 嘴巴,用鞋帶綁住 A,並在浴室使 用淋浴之水龍頭沖水,接續徒手毆打,並對 A 稱:你那麼想死,就送你 見閻王,直至 A 氣息微弱始罷手。甲雖然無任何積極之侵害行為,卻也 僅是口頭制止乙毆打 A,並無任何採取阻止或保護之措施,A 終於遭乙 虐打死亡,甲明明看見乙把 A 的屍體置入袋內,於深夜攜出丟棄在河邊, 竟默默的無言以對。案經檢察官偵辦本案,送請法醫師鑑定死亡原因確 認係:A 頭部持續遭到某硬物大力揮打造成腦水腫,最終導致神經性休 克死亡。試問:甲與乙構成之刑事責任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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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任職前應注意和考量那些事項?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 第 4 項訂定之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陞遷之定義是指那些情形?又警 察機關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 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人員具有那些情形者,得不受任期限制?此外,警 察機關、警察大學有那些情事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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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訓練合格,其訓練合格定義係指何意?警佐警察人員 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其目標及法源依據為何?一般警察特考班基礎訓練 之性質、重點、法律依據、法律效果,以及提起行政救濟之規定又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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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 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就該機關具有該 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應本何種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 甄審?其中警察機關人員有那些情事者,不得辦理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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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退休方式有幾種?114 年 4 月 25 日總統公布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修正案,提高警消、海巡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其主要內容如何?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那些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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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風險治理」?如何用「第三造警力」(Third Party Policing)和「警 民合作」的觀點,建構有效的警察組織風險治理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