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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5人,各持股20%。甲、乙分別為A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A公司主要財產為位於工業區內目前並未使用之土地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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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係針對水域遊憩活動加以規範。民國(下同)111年5月18日修正前之該條第3項規定:「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本項於111年5月18日修正後改為:「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請問:上述法規修正與保險法第16條有何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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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甲喜歡混夜店,見貌美女子便搭訕喝酒,某日見A獨自一人,便灌A不同種類的酒,趁A不勝酒力昏睡時,便攙扶其至汽車旅館對其性交,另架設手機錄下A女被性交的畫面及裸睡樣子。第二天甲食髓知味,又到夜店認識B,酒後雙方合意至汽車旅館拍攝性愛照片。數週後甲的手機故障,至乙開設的手機行修理,乙見手機內的性愛照片及錄影精彩,遂上傳至其臉書供人觀覽炫耀。又因為乙女友C不久前與其分手,乙心中憤憤不平,便利用其熟稔資訊技術,將C的臉與手上性愛照片中女子的臉合成,製作C的裸照,再傳給C告訴她,如果不與乙重修舊好,將傳送到C所屬公司及家人。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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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3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4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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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3,0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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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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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A土地,臺北地院就A土地經3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得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依第3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6月2日依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8月20日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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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A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50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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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年7月7日,到期日為同年9月9日,面額新臺幣200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乙於112年5月5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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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5年9月9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簽交同額本票1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A土地。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A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