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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y將團體諮商歷程分為那幾個階段?請分別說明各個階段的主要內涵,並以青少年霸凌防治團體治療計畫(六次團體)為例,列出名稱、輔導重點及各個階段可使用的諮商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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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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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OO係民國97年5月11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K他命)、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K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112年7月1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路O段O號之友人住處,以將K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方式,施用K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112年7月2日11時48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O路O段O號前,員警見王OO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1.3822公克),經警於同日12時53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K他命呈陽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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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少年犯罪之緩刑宣告與成年人犯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有何不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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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試問: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OO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42條第5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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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核准於A直轄市經營B民宿5間客房。A直轄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A觀光局)發現,B民宿有違反民宿管理辦法第30條第5款「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情事,A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裁處甲9萬元罰鍰,擴大部分於文到3日內歇業。甲不服,主張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條之規定,A直轄市政府始為管轄機關,A觀光局並無發展觀光條例之管轄權;A觀光局對甲之裁罰處分,既「缺乏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之規定,應屬無效。試問:甲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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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國立A大學教授,因對其碩士論文指導學生乙有不當之肢體碰觸,經乙向A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甲有性騷擾乙生之行為,建議移請A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議。案經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議,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甲,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A大學將教評會決議通知甲,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教育部核准。嗣教育部核准後A大學遂以B函通知甲,其因違反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案件,經報奉教育部予以核准,自B函送達之翌日起解聘,且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試問:A大學解聘及一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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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坐落A縣之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現場置有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占有面積達17.46平方公尺,A縣政府因民眾檢舉,認定甲違法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1條,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以B函通知甲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應於同年9月13日前拆除鋼鐵支架、貨櫃屋及水塔等恢復原狀。甲未進行行政救濟,A縣政府迄今亦未強制執行。試問:A縣政府得否再為B函之執行?若不得再為執行,得否再為罰鍰及命拆除恢復原狀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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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颱風來襲,A市區某巨型帆布廣告物鐵架搖搖欲墜,民眾通報後,A市政府為避免結構物倒塌危害附近居民及住家安全,隨即派員前往拆除。嗣後A市政府查明該廣告物為多年前B公司所架設,乃去函通知B公司:「本府代為執行貴公司廣告物緊急拆除作業,執行費用20萬元整,請於文到後30日內繳納。未依限繳納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B公司不服,主張A市政府事前並未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其拆除廣告物,B公司無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之情事,應不得向其收取代履行費用。試問: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A市政府得否向B公司收取拆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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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某國立高中日間部兼任生活輔導組長之教師,該校總計有18個班級。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5條,每週教學節數應為8節,然A認該校學生狀況特殊,生活輔導工作吃重,應比照更高班級數而僅須教6節,遂向校方提出申請減授。A之申請遭校方拒絕後,經提起訴願無果,最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駁回處分,法院應命學校將其每週教學節數減為6節。學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提出為何無法同意A所申請之理由,A則主張原處分機關不得於訴訟程序中提出作成時未具備之理由,更可證學校當初未為裁量,尤屬違法。請分析A與學校之主張何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