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 |
B |
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 |
C |
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 |
D |
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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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 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 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請求乙償還使用 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
B |
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 A 帆船之費用 1 萬元,有理由 |
C |
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 |
D |
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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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並於次日至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然而,該結婚書約之兩名證人之一,僅聽聞甲單方轉述其與乙之結婚合意,並未親自見聞乙結婚之真意。111 年 3 月 1 日乙發現自己懷孕,但甲早已離家出走、對乙不聞不問。乙於111 年 12 月 20 日生下丙,甲完全不知情,且甲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不幸車禍死亡。下列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丙依法為甲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B |
丙依法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C |
甲乙之婚姻自始無效 |
D |
甲死亡後,乙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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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
B |
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 |
C |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 |
D |
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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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 |
B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 |
C |
非婚生子女原本從母姓,於成年後始被生父認領。該成年子女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 |
D |
非婚生子女於未成年時,經生父認領,父母已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該子女成年後,仍得自行決定再次變更為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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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 |
A |
甲乙離婚後,乙與甲之叔父丙結婚 |
B |
甲之婚生子乙與甲之養女丙結婚 |
C |
甲乙為夫妻,甲丙為兄弟。甲死亡後,乙與丙結婚 |
D |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戊為養父子。甲於乙死亡後,終止與戊之收養關係。丙與戊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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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對象丁男所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丁不待婚生否認之結果,即得認領丙為女兒,使其認祖歸宗,並得與乙商議丙之親權行使 |
B |
甲得知乙出軌,遂憤而離家出走,行蹤不明十餘年,導致無人可否認丙為甲之女 |
C |
丙於未成年時知悉其生父為丁,成年後二年內,得對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
D |
乙於丙出生時即明知丙為丁之骨肉,但擔心與甲婚姻破裂,不敢張揚。甲在丙三歲時死亡,乙得提起訴訟,否認甲、丙之親子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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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 500 萬元。112 年初,乙女因病死亡。乙死亡時,甲有財產 1,200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丙得對甲請求 1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B |
丙得對甲請求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C |
丙得對甲請求 2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D |
丙無權利對甲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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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 6,000 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
B |
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
C |
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
D |
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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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
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 |
B |
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 |
C |
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 |
D |
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