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
丁因民法第 7 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 |
C |
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 |
D |
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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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 |
A |
乙 |
B |
庚 |
C |
乙、庚 |
D |
丁、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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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 |
B |
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C |
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D |
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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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
遺囑效力未定 |
B |
遺囑失效 |
C |
遺囑撤回 |
D |
遺囑意思表示之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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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 900 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 100 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 |
A |
乙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B |
乙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150 萬元 |
C |
乙 20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200 萬元 |
D |
乙 250 萬元,丙 250 萬元,丁 25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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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
B |
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
C |
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D |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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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 |
A |
扶養費請求權 |
B |
作曲義務 |
C |
占有 |
D |
回復名譽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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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一概不得加以斟酌 |
B |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如法院認為違背真實,得不受其拘束 |
C |
法院調查當事人所未聲明之證據,均屬違背法令 |
D |
當事人所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縱未經他造援用,法院亦得採為裁判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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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 |
B |
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 |
C |
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 |
D |
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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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 |
B |
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 |
C |
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
D |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