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我國實務認為,特定類型之證言虛偽可能性高,應有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的根據,被稱為超法規補強法則。依實務見解,此一法則不適用於下述何種證詞? |
A |
竊盜案件之被害人 |
B |
強盜案件之被告配偶 |
C |
組織犯罪案件之秘密證人 |
D |
殺人案件之目擊幼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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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違法取得,絕對無證據能力 |
B |
違法取得,應權衡排除 |
C |
違法取得,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證據能力 |
D |
應於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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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
B |
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
C |
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 |
D |
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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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送至該戶籍所在地之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通知書黏貼以為送達。嗣甲於同日返家後,發現黏貼門首之通知書,乃於翌(6)日至派出所領取。關於此種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
於 3 月 5 日留置派出所時,發生送達效力 |
B |
於 3 月 6 日領取時,發生送達效力 |
C |
自 3 月 5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
D |
自 3 月 6 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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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 |
B |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認定係搶奪罪 |
C |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普通竊盜罪,法院認定係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
D |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搶奪罪,法院認定係犯贓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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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 30 日之判決,是否合法? |
A |
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 |
B |
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 |
C |
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 |
D |
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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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
A |
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
B |
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
C |
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
D |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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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B |
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C |
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D |
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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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被告提起上訴之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及是否應扣除在途期間? |
A |
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
B |
自該判決書送達予甲後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
C |
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不用扣除在途期間 |
D |
自甲實際轉交該判決書予被告之日起算,應扣除在途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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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小客車停在某便利商店旁,甲下車倚著駕駛座旁車門,販賣海洛因毒品 2 小包給有施用毒品的乙,丙當場逮捕甲,丙在搜索甲之身體時,發現甲另外持有偽造的警官證件(證物 A)及 10 張甲講不出來源、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及密碼條(證物 B),丙能否以甲可能另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而查扣證物 A、B? |
A |
不可以查扣。因證物 A、B 不屬於販毒搜索票記載之應扣押範圍 |
B |
可以同時查扣證物 A、B。因只要依法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 |
C |
不可以查扣證物 A、B。因非同一案件 |
D |
可以查扣證物 A,因涉及假造警官、公權力證件,但不可查扣證物 B,因非同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