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
A |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
B |
「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
C |
「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
D |
「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提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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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 |
B |
檢察官因認被告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提起公訴,就警察移送之販賣毒品部分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就不另為不起訴部分毋庸送職權再議 |
C |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檢察官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刑法第 59 條之適用,即得逕為緩起訴處分 |
D |
檢察官為使被告甲可以指證乙販毒,當庭將甲轉成證人要求具結作證,並告知甲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得由檢察官依法裁處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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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檢察官起訴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透過辯護人表達僅願意就偽造署押認罪及受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刑罰,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判處被告偽造署押及科處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協商判決 |
B |
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
C |
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法院同意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科處被告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協商判決,檢察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有理由 |
D |
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並求處死刑,被告透過辯護人表明願認罪且只要不要被判死刑之刑罰都可接受,檢察官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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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
A |
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
B |
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
C |
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
D |
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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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
B |
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
C |
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 |
D |
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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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
B |
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
C |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
D |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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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
A |
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B |
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
C |
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
D |
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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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規範一樣,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 |
B |
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較高,因此律師只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即可,不需要遵守一般倫理規範 |
C |
違反律師專業倫理,律師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基本上不會讓律師喪失執業資格 |
D |
律師須尊重其他律師,這是基於人與人相互尊重的道理,僅屬於一般倫理,不屬於律師專業倫理規範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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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 |
B |
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 |
C |
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
D |
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 |
#112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
B |
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
C |
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
D |
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