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文書形式證據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本國公文書者,不推定真正 |
B |
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推定其真正 |
C |
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者,不推定真正 |
D |
當事人就私文書之本人蓋章為不知陳述時,一律推定該文書不真正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主任調解委員認調解之聲請為依據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應報請司法事務官許可後,逕以裁定駁回 |
B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發生爭執,且該不動產價值未逾新臺幣 500 萬元,又當事人間有四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之關係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依職權指派地政士為主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C |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為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
D |
調解委員認調解之聲請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應報請司法事務官許可後,逕以裁定駁回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被告抗辯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下列何者為有理由? |
A |
兩造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因該契約所生爭議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該契約履行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
B |
被告向原告借款 36 萬元未依約清償,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本息 |
C |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100 萬元,嗣追加依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62 萬元 |
D |
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股權移轉契約之債務,訴請被告移轉市價 78 萬元之甲公司股份 10 萬股,經簡易庭法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定期言詞辯論,被告曾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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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必須記載之事項? |
A |
確定訴訟費用額 |
B |
事實 |
C |
理由之要領 |
D |
當事人所用之證據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甲主張乙及丙各自無權占用伊所有之系爭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請求乙及丙返還系爭土地,及各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系爭土地,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 5,000 元,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於上訴期間內,未聲明不服。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對丙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
B |
甲於第二審程序,如另發現乙於系爭土地上無權興建地上物一棟,亦得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乙拆除該地上物 |
C |
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對乙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
D |
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
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第三審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以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
C |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D |
被上訴人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 15 日內提出答辯狀,未提出者,視為對上訴人之主張不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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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
B |
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
C |
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D |
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
#112年,#司法五等考試,#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B |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
C |
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
D |
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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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已無力清償本票票款,未經提示本票,逕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
以甲無追索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
B |
依甲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C |
視甲有否提出本票原本再為准駁 |
D |
應訊問乙之意見後再為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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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
B |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
C |
法院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裁定前所為之緊急處置相異時,於定暫時狀態之裁定確定前,相異之緊急處置並不失其效力 |
D |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