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高等考試三級,#航海技術,#航港法規, | |||
關於1989年海難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從 公約定義與締約國司法見解,請申論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 |
#112年,#高等考試三級,#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 | |||
何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請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為 例說明之。又假設對於同一事項,公司法相關條文有新修正而金融控股公 司法未修正,相關事項應適用新公司法條文或舊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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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億元、每股面額為10元。關於公司盈餘分派A公司章程第1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3.預估保留員工與董事酬勞。4.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 餘公積。5.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得出席過 半數同意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甲為A公司股東,持 有無表決權特別股11萬股,認為公司現金股利分派決定權應回歸至股東 會,故而在本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向董事會提出以下議案,要旨略為「刪 除章程第18條第1項第5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等文字」、「刪除 第18條第2項」。惟甲前開提案在A公司董事會審查後被拒絕列入議案,理 由略為「一、甲為無表決權股東,並無提案權;二、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 議者;三、提案數量超過一項。」關於A公司董事會拒絕甲之提案,請詳 細分析是否有理由? |
#112年,#高等考試三級,#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
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 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 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 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 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 戒。」是否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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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一家從事水泥製品生產之有限公司,B公司則為一家從事營建的 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近期打算透過合併的方式,擴大規模。A公司經 全體股東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司召開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 分之三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同意合併。B公 司之股東甲在股東會議中曾以書面反對合併,且在合併案表決時,投下反 對票。試問:A公司可否與B公司合併?甲是否能要求B公司以公平價格購 買其持有之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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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議程中「討論事項」 第六案「案由:為因應事實需要,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 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 提請核議。」該議案於會中經表決通過。其後,並進行選舉事項,改選新 任董事。A公司股東甲對上述股東會關於董事競業許可決議認為有瑕疵, 主張該決議應屬無效。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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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合資設立A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丙為該公司 董事。非A公司董事的股東丁因個人財務規劃,擬將其對A公司的新臺幣 200萬元出資轉讓於他人。依公司法之規定,丁的出資轉讓應經何程序? 又未擔任A公司董事的股東戊,對於該公司近來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有所疑 問,乃委託會計師查閱A公司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並主張委託會計師 所產生之費用,當由公司負擔,則戊之主張是否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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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一家從事軟體設計開發之股份有限公司,甲為軟體設計開發之 專家,並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的股份。A公司近期召開 股東會,因擔心甲若發言會影響公司其他股東之決定,所以未將召開股 東會之事實通知甲。A公司於股東會當天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減資案, 並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甲事後得知此事,相當憤怒。試問:甲可否訴請法院撤銷 該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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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就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係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
A |
社會國原則 |
B |
平等原則 |
C |
租稅法律原則 |
D |
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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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我國「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 法並有權責制衡關係」,與其他國家地方立法與行政關係不盡相同,若以 美國地方的議會/市經理制為例,請從行政與立法權責關係比較我國地 方自治組織制度特徵與美國議會/市經理制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