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
B |
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
C |
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
D |
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 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
A |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 |
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
C |
動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
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下列何種涉外債權契約,難以用此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
A |
贈與契約 |
B |
保證契約 |
C |
承攬契約 |
D |
互易契約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
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B |
累積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C |
並行適用 A 國法和我國法 |
D |
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以住於 B 國之 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 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 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 |
B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B 國法 |
C |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 C 國法 |
D |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
B |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
C |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
D |
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
我國法 |
B |
日本法 |
C |
加拿大法 |
D |
美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國之不動產 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關於 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 C 屋之繼承,應適用 A 國法 |
B |
關於 C 屋之繼承,依 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 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 A 國法 |
C |
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
D |
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
C |
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
D |
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
D |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