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A 國人甲將美金 100 萬元貸予 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 A 國法,並以住於 B 國之 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 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 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A 國法 |
B |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 B 國法 |
C |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 C 國法 |
D |
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
B |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
C |
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
D |
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
我國法 |
B |
日本法 |
C |
加拿大法 |
D |
美國法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國之不動產 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關於 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 C 屋之繼承,應適用 A 國法 |
B |
關於 C 屋之繼承,依 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 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 A 國法 |
C |
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
D |
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B |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
C |
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
D |
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B |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為行為時起算 |
D |
請求權罹於時效,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乙為甲之意定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意定代理與委任不可分 |
B |
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使甲間接與丙發生買賣之效力 |
C |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稱為隱名代理 |
D |
乙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雖未以本人甲之名義為之,但有為本人之意思,此項意思為相對人明知者,亦構成直接代理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之 A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嗣後,乙因財務困窘,未能依約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 |
C |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乙主張返還 A 屋,應經輔助人同意 |
D |
甲對乙提起民事訴訟,應經輔助人同意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及子女丁住於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承租人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 A 屋,如因承租人乙之配偶丙應負責任之事由,致 A 屋毀損時,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B |
因乙之輕過失導致 A 屋失火而毀損時,甲得對乙主張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
乙依約定之方法對 A 屋為使用收益致有毀損,無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責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下列關於雙方或自己代理禁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僅適用於意定代理,不及於法定代理 |
B |
甲父贈與 A 地於二歲之子乙,甲父得代理其子乙與自己訂立有效之贈與契約 |
C |
甲贈與秘書乙 A 地一筆,乙代理甲辦理移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該移轉登記效力未定 |
D |
甲未經出賣人乙與買受人丙之許諾,代理雙方訂立 A 地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