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五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A |
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 |
B |
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A 屋之所有權不存在。關於 A 屋確為乙所有之事實 |
C |
甲主張因受乙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有無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 |
D |
甲請求確認與乙親子關係存在。關於其親子關係成立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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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A |
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
B |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
C |
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
D |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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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
B |
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C |
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D |
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 2 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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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下列何種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
A |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清償借款事件 |
B |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給付貨款事件 |
C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給付票款事件 |
D |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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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
B |
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
C |
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
D |
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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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B |
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C |
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D |
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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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 A 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 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B |
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抗告 |
C |
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
D |
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再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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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審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為不變期間 |
B |
為通常法定期間 |
C |
為裁定期間 |
D |
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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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
B |
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
C |
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
D |
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111年,#五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B |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
C |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D |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