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為 A 地所有人,乙為 B 地所有人,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A 地與 B 地相鄰。甲於 A 地上建築 C 屋,因測量有誤,致 C 屋有部分位於 B 地之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若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該屋越界,則乙於 C 屋建成 1 年後,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有理由 |
B |
若乙知甲越界建築時即向甲提出異議,則法院不得斟酌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命甲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 |
C |
若乙於 C 屋建成之時,方知甲越界建築且即時提出異議,則乙得請求甲拆除越界建築 |
D |
若甲故意越界建築,乙於 C 屋建築時明知此事,但並未即向甲提出異議,則乙請求甲拆除 C 屋越界建築之部分,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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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於民國 113 年 2 月僅以 A 地設定典權於乙,詎 B 屋於同年 7 月因豪雨土石流致全部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乙間原本推定之租賃關係,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
B |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歸於消滅 |
C |
B 屋因土石流而滅失後,乙之典權即歸於消滅 |
D |
甲乙間原本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於 B 屋滅失後並未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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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名下之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建築房屋,約定每年地租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存續期間 20 年。乙於 A 地上建築 B 屋後,為週轉資金,將該地上權與 B 屋同時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均已辦畢登記。丁擅自占用 A 地與 B 屋放置廢棄物,致抵押標的價值減少,乙屢次勸阻無效,擬請求排除侵害,或拋棄其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丙得請求乙於所受利益之限度內,提出與減少價值相當之擔保 |
B |
乙拋棄其地上權,非經丙之同意,不得為之 |
C |
乙得向甲支付未到期之地租 30 萬元後,拋棄其地上權 |
D |
乙得訴請丁清空廢棄物、遷出 B 屋並交還 A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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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
A |
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
B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
C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
D |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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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後,生女庚。於甲過世,且丁、戊離婚之後,乙與丁再婚。丙與庚成年後,他們是否可以結婚? |
A |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親屬 |
B |
不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C |
可以,因為丙與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之親屬 |
D |
可以,因為丙與庚既不是血親也不是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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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姻效力為何? |
A |
有效 |
B |
無效 |
C |
得撤銷 |
D |
效力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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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婚後生下丙男、丁男。丙男成年後與戊女結婚,生下己男。在己八歲時,某日,丙男不幸死亡,留下戊、己孤兒寡母,生活艱難。丁男經常予以關懷,遂與戊女日久生情,也與己男有良好互動。丁男得否與戊女結婚?若戊同意,丁得否收養己? |
A |
丁不得與戊結婚,亦不得收養己 |
B |
丁不得與戊結婚,但得收養己 |
C |
丁得與戊結婚,亦得收養己 |
D |
丁得與戊結婚,但不得收養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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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 X 屋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但貸款300 萬元。婚後,甲將該房屋出租,每月租金 5 萬元,並以之償還貸款,五年後清償完畢。婚後甲又以其營業所得 1,000 萬元購買價值 2,500 萬元之 Y 屋,先向銀行貸款 1,500 萬元。嗣後,甲將 X 屋出賣,得款 1,500 萬元,並償還銀行貸款。甲乙離婚時,乙無任何財產。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剩餘財產分配? |
A |
550 萬元 |
B |
600 萬元 |
C |
650 萬元 |
D |
7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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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關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夫妻為兩願離婚時,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均可 |
B |
夫妻於判決離婚時,不得協議何者擔任親權人,應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
關於親權人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D |
法院得依職權,為未擔任親權人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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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與甲之寡母同住並生有二女。乙自懷孕生子後即辭職在家照顧女兒,操持家務,孝敬婆婆。婚後十年,甲有外遇,與丙女同居長達五年而不返家,丙為甲生下一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乙得向甲請求分居五年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 |
B |
甲為唯一有責者,但依其情形,仍有可能得向乙女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 |
C |
乙女得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以絕對裁判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
D |
甲乙依法為兩願離婚登記後,乙因無過失尚得向甲請求給付贍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