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有關民法第 1149 條規定之遺產酌給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遺產酌給權人之子女得因酌給權人之死亡,而繼承請求酌給權利 |
B |
受酌給人原則上應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 |
C |
就遺產酌給之數額,僅得由法院酌給於權利人 |
D |
民法明定酌給之數額,不得侵害特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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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丁戊四子,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甲死亡後,乙隱匿甲遺產中之一幅名畫,且丙詐害債權人己之權利而將甲之遺產毀損。假設甲之遺產不足清償己之全部債務,依民法規定,己就不足清償之部分,不得從下列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中清償? |
A |
丙與戊 |
B |
丁與戊 |
C |
乙與丁 |
D |
丙與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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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知妻乙懷孕,喜出望外,卻不幸執勤時因公殉職。甲之父丙因悲哀過度亦隨即病歿。丙遺有房屋一棟,其配偶已死亡,其子女除甲外,尚有甲之姐丁。丁主張應由其單獨繼承丙之房屋,有無理由? |
A |
有理由。因甲已死亡,應由丁繼承 |
B |
無理由。因胎兒有代位繼承權 |
C |
有理由。因丙死亡時,胎兒仍未出生 |
D |
無理由。因胎兒未出生前,應由乙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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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母雙亡,有一子丙已成年。乙有一子丁,丁有一子戊已成年,長年住在國外。其後,甲與乙結婚,並收養丁為養子,但戊並不知情。乙與丙感情不睦,某日二人激烈衝突,丙竟持刀殺乙既遂,而受刑之宣告。丙服刑期間,甲丁因事故同時死亡。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
A |
丙單獨繼承 |
B |
丁單獨繼承 |
C |
戊單獨繼承 |
D |
無人可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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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丁三子,乙有一子戊。甲因乙分居而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因丙出國而給與 150 萬元,因丁結婚而給與 150 萬元。乙先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 300 萬元遺產。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
A |
戊 5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50 萬元 |
B |
戊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 |
C |
戊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0 元 |
D |
戊 200 萬元、丙 50 萬元、丁 5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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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民事訴訟制度應避免突襲裁判,並確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
B |
法官迴避制度具有確保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意義 |
C |
三級三審制度係憲法上司法救濟請求權之要素,不容當事人處分或立法簡化 |
D |
法律安定性及個案正義,均為民事訴訟法建構制度時之基本信念,但因二者偶而會發生衝突,故有權衡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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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 |
B |
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 |
C |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
D |
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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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 |
B |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 |
C |
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 |
D |
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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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列乙、丙、丁、戊等四人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 地中 A1部分、丙應將 A2部分、丁應將 A3 部分、戊應將 A4 部分分別返還予甲,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甲所有,其中 A1 部分遭乙、A2 部分遭丙、A3 部分遭丁、A4 部分遭戊分別無權占有,均拒不返還,為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等旨。此訴訟經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提起上訴,主張:甲曾同意將 A 地之 A1、A2、A3、A4分別出租予乙、丙、丁、戊等四人,故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利等語。受理乙上訴之上級審法院應將未曾提起上訴之丙、丁及戊等人均列為上訴人進行本案審理 |
B |
乙提起上訴後,丙受原判決之送達而逾上訴期間未表明上訴時,其尚得向受理乙上訴之第二審法院追加為上訴人(當事人) |
C |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丙於上訴審程序承認甲就 A 地有所有權之事實後,乙不得再就此事實加以爭執 |
D |
乙及丙均提起上訴,各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使用系爭地,為此乙聲請訊問證人 X,法院就訊問 X 之結果,經兩造辯論後,得作為認定丙有租賃權之基礎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甲為英屬開曼群島之外國法人,主張乙侵害其商標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乙賠償新臺幣 500 萬元。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乙抗辯甲應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法院應先調查甲在我國境內有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或有無足以賠償訴訟費用之資產 |
B |
於法院尚未對訴訟費用擔保為裁定或准訴訟費用擔保而原告未提供擔保前,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 |
C |
法院定擔保額時,應將第一、二、三審之裁判費及各審之律師費計入 |
D |
法院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