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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常使用的斷水斷電措施,具有一定的實際效果,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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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上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憲法依據為何?某店家透過網路經營業務,未有商業登記,故無稅籍,貨物售出亦未開立發票,案經查獲,稅捐機關應處以幾個處罰?一個違規停車一小時的行為,與連續違規停車三天,法律上有何不同評價?某進口商進口貨物,一個虛報貨物價格的行為,但同時構成違反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個行為,應該如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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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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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擬設立 A 公司共同創業。請分別回答下列關於股權轉讓限制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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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乙債務共 1 百萬元,故簽發面額 1 百萬元之本票一張予乙。本票到期日屆至後,乙持該本票至甲處要求清償,剛好遇到甲之父丙。乙向丙說明甲、乙債權債務緣由後,丙隨後在該本票上發票人欄位簽名蓋章。請依據上述事實分析並從正、反不同角度討論:丙對乙是否須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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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將其貨物交由 B 公司以海運方式運送。B 公司船舶在航程即將完成時卻發生火災,船員耗時許久才將火勢控制,導致貨櫃內 A 公司之貨物受損。A 公司因此向 B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調查,該火災之發生,係因船上另一批屬他公司之貨物,其託運人並未依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包裝,因而導致危險氣體洩漏,使得周圍環境具有易燃性。請依海商法規定並依據上述事實說明:何謂船舶之適航性與適載性?關於本件船舶是否具有適航性、適載性之爭執,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關於本件是否存在海商法第 69 條第 3 款之免責事由,A、B 公司會如何加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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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險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 1%股份。B 公司董事長甲因涉嫌重大不法行為,疲於應付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致無心公司事務,嚴重影響公司運作。A 保險公司與 B 公司之其他大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解任甲之董事職務。請參閱下列條文並就下列問題提供肯定、否定不同答案之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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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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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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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年 1 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 12 月生一女丙。甲與乙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 年起發生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 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 年 1 月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 A 國,但是隔日在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 2 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