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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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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竊盜罪,擔心東窗事發,於是央求乙代其受過。乙一口答應,前往警察局,佯稱該起竊案是自己犯下。檢察官未察,偵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發現真正的行為人是甲,不是乙。請問法院對於甲、乙分別應如何處理?請附詳細理由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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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上市公司因新冠疫情關係營運不振,資金嚴重短缺,決定將閒置多年之廠房出售予 B 上市公司,並與其進行業務策略聯盟,經雙方公司高層洽談該交易案之可能性後,同意各自組成洽商及評估專案團隊進行洽商,B 公司專案小組於前往 A 公司展開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後,開始規劃業務整併及接管、廠房改建、移機及投資預算事宜。嗣後雙方間持續就價格部分洽商協議,同時開始擬具備忘錄及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雙方公司同意於二週後簽訂合作備忘錄,並於同日在股市觀測站發布此項重大消息。B 公司之董事長甲則於上開重大消息發布前,即先行買入 A 公司之股票,本案 B 公司之董事長甲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試請檢具理由就行為主體、內線消息之明確性與重大性等要件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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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為光電產業之上市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 億元, B公司為 A 上市公司在香港設立之子公司。A 公司對 B 公司之「其他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為 5,000 萬元,而該年度 A 公司營業總收入為 50 億元,A 公司 108 年度財務報告,竟隱瞞 B 公司為關係人之事實,於上開財務報告之其他應收帳款明細表、應付帳款明細表上,將 B 公司列為非關係人,於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後公告投資大眾。試請檢具理由說明本案 A公司及會計師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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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為紡織產業股票並未公開發行,為因應資金需求,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每股新臺幣(以下同)10 元進行增資,董事長甲與總經理乙各認購 15,000 張(每張 1,000 股)增資股票。甲與乙認購股票後,隨即在一個月內透過公司內部網頁向全體股東及員工以每股為 20 元勸誘販售其所取得之 A 公司股票。試請檢具理由說明甲與乙之行為是否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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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幹細胞應用技術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爭取該公司上市、櫃,乃委由未領有會計師證照且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乙,負責修改調整 A 公司原本不良之財務報表及會計憑證,並將借貸金額作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驗資後返還借款人。甲與乙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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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公司為一家半導體原料及設備零件代理商,X1 年度公司相關財務資料如下:⑴銷貨收入總額為$50,000,000,此為忠孝公司全部之營業收入且忠孝公司並無營業外損益;⑵毛利率為 45%;⑶利息費用為$1,000,000(不列入營業費用);⑷利息保障倍數為 8;⑸期末存貨為期初存貨的 3 倍;⑹存貨週轉率為 10;⑺期初資產總額為$50,000,000;⑻期末資產總額為$60,000,000;⑼期初股東權益總額為$20,000,000;⑽期末股東權益總額為$32,000,000;⑾所得稅率為 20%;⑿加權平均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為 2,000,000 股,忠孝公司並未發行特別股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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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愛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以$280,000,000 購買一棟位於重劃區不具土地所有權之商辦大樓(土地為政府所有),並另支付仲介費、稅捐及其他相關交易成本共$20,000,000。仁愛公司持有該商辦大樓之目的為透過出租方式來賺取租金收入,仁愛公司將該商辦大樓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經評估該商辦大樓可使用 40 年,無殘值,採用直線法提列折舊。X1 年12 月 31 日,該商辦大樓之公允價值為$320,000,000,X1 年租金收入為$15,000,000。仁愛公司董事會決議,自 X2 年 1 月 1 日起將該商辦大樓改為自用而不再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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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公司 X1 年發生下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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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公司於 X3 年發現以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