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遺產為在 A 銀行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此外對丙有債務 60 萬元,對丁有債務 60 萬元,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亦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丙在甲死後 2 個月向乙請求清償,乙至 A 銀行辦理存款之繼承及提領手續,將 100 萬元全數領出後,其中 60 萬元用於清償丙,剩餘之 40 萬元則存入自己在 B 銀行之帳戶。丁則遲至甲死後一年,始向乙請求清償 60 萬元,此時乙之 B 銀行帳戶僅有 1 萬元。乙尚有在 C 銀行之帳戶存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提領甲存款存入自己帳戶之行為,屬於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故乙應清償丁60 萬元 |
B |
乙並未依法對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就其數額,按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乙應對丁償還,丁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 |
C |
乙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無從在公示催告期限前,報明債權,乙僅須以現存賸餘之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即可,亦即乙僅須清償丁 1 萬元 |
D |
乙得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乙便不是繼承人,即無庸清償丁任何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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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中,乙之行為對甲不生效力者為何? |
A |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乙為輔助人,乙未經甲授權而以甲之名義,訂立安養中心入住契約 |
B |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早年意外死亡,乙為籌措甲之大學學費,而以甲之名義,向丙銀行貸款 20 萬元 |
C |
甲為 1 歲嬰兒,乙為甲之母,甲之父意外死亡,丙否認甲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對遺產之占有,乙代理甲向丙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
D |
甲為繼承人,乙為遺囑執行人,乙為履行遺贈,將遺產中之 A 車交付於受遺贈人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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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丁男與戊女結婚生有一女己。丙己相戀結婚。下列關於當事人間婚姻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若甲與丁為旁系血親四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B |
若丙與丁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之表兄弟,則丙己之婚姻無效 |
C |
若丙己結婚後,甲與戊相繼過世,乙丁若相戀結婚,並未違反民法近親結婚限制之規定 |
D |
若丙己後來離婚,不久後乙過世,甲己若相戀結婚,其婚姻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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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甲與乙對丙「不」負連帶責任者為何? |
A |
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甲之監護人,某日甲在有識別能力之情形下騎機車出門,闖紅燈而撞傷行人丙 |
B |
甲乙為夫妻,甲開設公司,為拓展公司生產線,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就該借款與丙訂立保證契約 |
C |
甲乙為共同繼承人,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及對丙之債務 10 萬元,甲乙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由甲取得所有遺產包含債務,丙對此協議不知情 |
D |
甲公司之董事長乙,為償還公司債務,以詐欺方式低價收購甲公司之股票,致生損害於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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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何者無庸向法院為之,即生效力? |
A |
甲被乙詐欺結婚,甲於發現詐欺後,擬撤銷婚姻 |
B |
甲夫乙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乙妻任之 |
C |
四十歲之甲,擬收養十歲之乙 |
D |
甲之母死亡,留下巨額債務,甲擬拋棄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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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許可或裁判終止收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
養子女浪費財產,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C |
養父母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
D |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對養父母為重大侮辱者,即使養父母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法院仍得審酌養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是否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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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財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婚後繼承其父房產價值1,0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尚負債 300 萬元未清償。乙婚前財產 300 萬元,婚後亦繼承 500 萬元。甲提起離婚訴訟,乙反訴婚姻無效。起訴時,甲有財產 2,000 萬元,乙有財產 1,000 萬元。法院判決之結果,甲乙婚姻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得向甲主張 15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B |
乙得向甲主張 2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C |
乙得向甲主張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D |
因法院判決甲乙婚姻無效,故乙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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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未婚生下丙子。關於丙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在甲尚未認領丙時,丙應從乙之姓 |
B |
在甲認領丙後,丙應從甲之姓 |
C |
在甲認領丙後,乙死亡,法院得依丙之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丙之姓氏為甲之姓 |
D |
在丙成年經甲認領後,丙得自行變更姓氏為甲之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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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結婚後,生有一女丙,共同收養一子丁。二十年後,甲乙離婚,乙與丁訂立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嗣後,甲乙參加丙於美國研究所之畢業典禮時,因飛機失事同時罹難,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乙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下列關於遺產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丙取得 1500 萬元,丁取得 300 萬元 |
B |
丙取得 1200 萬元,丁取得 600 萬元 |
C |
丙取得 1000 萬元,丁取得 800 萬元 |
D |
丙丁各取得 9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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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丙、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甲指定乙與丙執行有關護養療治事項。甲指定丁執行財務管理事項。甲受監護宣告後,乙經法院許可辭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許可辭任時,應另行選定執行護養療治事務之監護人 |
B |
由丙繼續執行護養療治之事務 |
C |
由丙、丁共同執行一切監護事務 |
D |
乙與丙為一體,乙一人辭任,效力及於丙。由丁單獨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