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子方式發送已依法載明召集事由之股東會召集通知,於下列情況,可以電子方式發送通知? |
A |
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B |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C |
發函全體股東徵詢意願後,對回函同意者,可以電子方式通知 |
D |
公司法不允許以電子方式通知 |
#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自然人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後因條件無法合意,甲因而退出,下列關於 B 公司設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公司仍得獨自以股東身分合法設立 B 公司 |
B |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C |
A 公司必須另尋其他自然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D |
A 公司必須再尋得任一自然人或法人為共同發起人,始得合法設立 B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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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體召開董事會,請問:應符合以下何項要件? |
A |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即得不召開實體董事會 |
B |
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會議議案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C |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普通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D |
章程明訂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且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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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 |
A |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 |
B |
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 |
C |
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 |
D |
毋須辦理補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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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後,依法通知 B 公司。B 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也加碼投資 A 公司超過相互投資公司之法定門檻。嗣後 B 公司開始籌備當年度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而未將相互投資之事實通知 A 公司,且 A 公司亦未知 B 公司有加碼投資事宜。B 公司股東常會恰巧必須改選全體董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A 公司不得於 B 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
B |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
C |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惟不得超過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
D |
A 公司得行使表決權,且無上限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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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 A 公司及 B 公司 5,001 股,則推定 A公司與 B 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 ②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0 股,B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6,000 股,股東甲分別持有 A 公司及 B 公司 3,001 股,則推定 A 公司與 B 公司為相互投資公司 ③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 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己共 3 名,則推定 C 公司與 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④C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丙、丁、戊共 5 名,D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甲、乙、丁共 3 名,則推定 C 公司與 D 公司為控制從屬關係 |
A |
②③ |
B |
②④ |
C |
①④ |
D |
①③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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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者,須先取得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同意 |
B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如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者,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C |
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 |
D |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監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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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 個月時,因颱風導致甲之住宅部分毀損。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該保險契約在發生事故之時即為終止 |
B |
僅保險人取得契約終止權,得將剩餘未發生損失之部分為終止 |
C |
除要保人終止契約外,保險契約就殘餘部分仍有效 |
D |
甲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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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 |
A |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B |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 |
C |
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
D |
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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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
B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C |
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
D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