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失蹤後,立即報案。甲因此囑咐丁趕緊將丙屍體掩埋於荒山,甲並安排乙順利偷渡出境。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丟棄兇刀,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
B |
丁掩埋屍體,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
C |
甲請託丁毀屍滅跡,成立刑法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
D |
甲安排乙偷渡出境,成立刑法第 164 條隱避犯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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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B |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 |
C |
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 A 會構成誣告罪 |
D |
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 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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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甲構成詐欺取財罪 |
B |
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
C |
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 |
D |
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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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
B |
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
C |
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
D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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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B |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
C |
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 |
D |
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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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違反意願之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為限 |
B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無責任能力人亦計算在內 |
C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兇器」,以行為人攜帶之初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
D |
依實務見解,取得 5 歲幼童之同意而與之性交,不依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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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B |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
C |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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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 |
A |
公然猥褻罪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
B |
公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係指以刺激或滿足其他人性慾之動作,而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 |
C |
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或猥褻以營利罪之引誘行為,係指以勾引、勸誘等方式,使本無與他人為性交猥褻意思之男女,因受誘惑始與他人性交猥褻之行為 |
D |
詐術結婚罪之「因而致無效或得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依照通說見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須對此要件有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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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
B |
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
C |
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
D |
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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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
B |
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
C |
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甲成立本罪 |
D |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