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 10 月 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
A |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9 月 30 日止 |
B |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1 日止 |
C |
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3 日止 |
D |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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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本票一張予乙,以清償所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然於簽發之際錯看收據上所載數字,誤填金額為 16 萬元。乙於票據到期前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購買丙市價約 15 萬元之設備,該票到期後,丙持以向甲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該票據因金額誤載而無效,甲無須付款 |
B |
甲可主張該票據所欲清償之債務為 10 萬元,而得僅支付 10 萬元,就剩餘之 6 萬元,丙應向乙請求 |
C |
因票載金額與實際交易不符,若甲可證明實際債權數額僅 10 萬元,則丙僅得請求 10 萬元 |
D |
票載金額為 16 萬元,則甲應支付 16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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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
甲 |
B |
乙 |
C |
丁 |
D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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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A |
丙拒絕承兌 |
B |
甲死亡 |
C |
丙受破產宣告 |
D |
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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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協助 A 公司介紹一筆生意而可獲得 A 公司給付之佣金,甲擬以由 A 公司擔任甲簽發匯票之付款人方式獲得該佣金,為保證將來 A 公司會承兌該票據,A 公司與甲並簽訂書面之契約。甲後來即簽發一紙以 A 公司為付款人之匯票予乙,並將 A 公司承諾之事告知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予丙,惟乙之背書附註該背書須待 A 公司履行承兌之承諾始生效力,丙於到期日持匯票向 A 公司請求付款,A公司稱因甲所介紹之生意因故未成交,所以拒絕付款,丙得向何人請求票款? |
A |
A 公司、甲、乙 |
B |
A 公司、甲 |
C |
A 公司、乙 |
D |
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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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為姐妹,為盡孝道扶養行動不方便之母親丙,決定在臺北市購買一間位於一樓之公寓供丙居住。兩人向銀行貸款時,共同簽發本票並經丙背書予銀行。因房貸之繳款不正常,銀行遂欲以本票行使追索權,此時乙已因病猝逝,財產由其子丁單獨繼承。依據司法實務之見解,得對何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A |
僅甲 |
B |
僅甲丙 |
C |
僅甲丁 |
D |
甲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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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
A |
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
B |
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
C |
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
D |
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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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簽發記名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臺南市,匆忙間,甲漏未記載發票日。下列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以實際發票日為發票日 |
B |
以乙提示付款日為發票日 |
C |
該支票視為見票即付 |
D |
該支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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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之發票人在下列何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
A |
發票日後 3 年內 |
B |
發行滿 1 年後起 2 年內 |
C |
發行滿 1 年以前 |
D |
提示期限內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 法學英文), | |||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應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 |
B |
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付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
C |
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新北市,如發票日後七日執票人不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D |
支票、匯票、本票發票時,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