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
B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
C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
D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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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 |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 |
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 |
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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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應以判決駁回 |
B |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第一審法院先為審查。第一審法院如認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應逕以裁定駁回 |
C |
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故上訴狀得以辯護人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D |
被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死亡,配偶已失其獨立上訴權,不得再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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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
B |
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
C |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
D |
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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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
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
B |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
C |
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
D |
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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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
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
B |
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
C |
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
D |
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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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
B |
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
C |
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
D |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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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 |
B |
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 |
C |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
D |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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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
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
B |
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
C |
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
D |
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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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權勢,公正行使職權,是社會大眾的期待,此為檢察官在職權行使上應有之認知。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之要求? |
A |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務部部長個案指揮外,應摒除一切外力干涉 |
B |
檢察官執行職務,不管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
C |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對外獨立行使職權 |
D |
檢察官執行職務,除受法院指揮不得獨立行使職權外,其餘均應獨立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