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
B |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
C |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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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甲因涉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又因另案通緝中,有逃亡之虞,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得命令將甲羈押 |
B |
乙涉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乙,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
C |
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 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
D |
法院於審判中裁定羈押丁,不得逾 3 月,如認需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3 月,且最多以延長 3 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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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到場義務 |
B |
具結義務 |
C |
應受選任之義務 |
D |
公正誠實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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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B |
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 |
C |
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D |
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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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B |
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
C |
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
D |
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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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
A |
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
B |
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
C |
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
D |
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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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
A |
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
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
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
D |
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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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始為合法? |
A |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辯護人之上訴,性質上為代理上訴 |
B |
以辯護人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
C |
以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獨立上訴 |
D |
以辯護人或被告之名義提起上訴均可。因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被告則為有上訴權之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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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
B |
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
C |
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 |
D |
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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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另兩罪成立,故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認三罪均成立,撤銷改判,仍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上述三罪,何者為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名? |
A |
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B |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 |
C |
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二罪 |
D |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竊盜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