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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司法合作型態包括引渡、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刑事訴追移轉管轄,以及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引渡是最早的司法合作類型,其他合作類型則在 1960 年代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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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請論述警察人員為何需要專屬人事制度及警察有哪些特別人事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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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2021 年 12 月作出的釋字第 812 號解釋,認為現行強制工作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以及與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中解釋文中提及現行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請問,何謂憲法之區隔原則?大法官審查區隔原則的標準何在?試申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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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1年 2月 17日預告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其中為保障學生之司法救濟權利,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特於《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學生因處遇之實施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條例提起○○訴訟。學生依本條例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少年矯正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訴訟庭提起下列各款訴訟(下略)。」惟並未明文規定學生應向何一法院提起訴訟。試問:就刑事政策觀點而言,上開有關學生之司法救濟權規定,究應規定學生應向行政法院或少年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法院救濟,始能符合少年利益最佳保護原則,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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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caria 與 Bentham 兩位十八世紀之聖哲為何創建現代化之刑事司法制度?自此而後迄今,被害人(Victims)角色逐漸被刑事司法體系所遺忘,此對犯罪預防效益有何不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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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808 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 條但書關於處罰緩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解釋理由何在?該多數大法官見解是否妥適?若要修法,應該如何修正之?試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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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持搜索票搜索第三人之住宅,然於搜索過程中,警察發現受搜索人持手機單純錄影存證(而無直播)。試述(一)在場執行搜索之司法警察可否禁止之?(二)若可,其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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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文,略謂:「憲法第 8 條第 1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等語,認為:《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與憲法的規定意旨相符。從而請就行政法學的角度分析「警察」的意義。又《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賦予海巡人員「逮捕」等權限,該條文是否合乎憲法第 8 條之規定?請說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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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持搜索票搜索第三人之住宅,然於搜索過程中,警察發現受搜索人持手機單純錄影存證(而無直播)。試述(一)在場執行搜索之司法警察可否禁止之?(二)若可,其依據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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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具體說明,2022 年 1 月 4 日正式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哪些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