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公務員之解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國立大學教授接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就所參與之採購事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
B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為「授權公務員」 |
C |
委託公務員,必須以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件 |
D |
身分公務員,不限制其任用方式係出於考試晉用、選舉產生、約聘僱用或政治任命,或其任用身分及時間久暫,凡有法令依據而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均屬之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對乙居住之透天厝的木門潑灑汽油並點火,木門被燒壞之後火勢隨即熄滅,並未繼續延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木門雖係附連於透天厝之物,然僅燒壞木門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
B |
燒壞之木門為透天厝之重要部分,甲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既遂罪 |
C |
甲所為僅為放火燒燬透天厝之預備行為,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放火預備罪 |
D |
甲並未使透天厝喪失其效用,因此成立刑法第 173 條第 3 項放火未遂罪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懷疑配偶乙有外遇,於是在乙的車上裝設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錄下並分析比對其車輛移動的位置訊息,以掌握乙的行蹤,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屬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之工具與設備 |
B |
由於車輛在公開環境中行走,故車輛移動位置之資訊屬於公開活動 |
C |
甲以追蹤器錄下乙所在位置資訊之行為屬於竊錄行為 |
D |
依近期實務判決,甲懷疑配偶有外遇而竊錄其行蹤之行為,不是正當理由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挫傷負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
B |
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
C |
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 277 條第 2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
D |
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過失犯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不得一律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為判斷標準 |
B |
他人之交通違規事實已極為明顯,且行為人有充足時間可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行為人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
C |
由於醫師在進行手術前,可信賴護理師已先正確確認患者人別,故即使主刀醫師開刀前未再核對患者之身分,而對錯誤之患者開刀時,醫師也不用負過失傷害之責任 |
D |
在過失不作為犯的情形,依實務見解,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和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屬於不同層次問題,不得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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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得被害人之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被害人之承諾能力,不以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為標準,而是依個案之認識與判斷能力而定 |
B |
被害人因受行為人詐欺而為承諾者,承諾之效力未定,被害人得事後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承諾 |
C |
被害人得承諾放棄的法益,除個人法益之外,尚可包含社會法益 |
D |
基於個人自主權之尊重,得被害人承諾之範圍可包括生命法益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某行政機關科長甲,因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偵查。對此,甲供稱,當時直屬長官乙命令自己實行該行為,甲雖明知自己偽造文書,但無奈乙宣稱會負責一切責任,甲不得已只好照辦。經查,甲所述屬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得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
甲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 |
C |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間接正犯 |
D |
乙是偽造文書罪的教唆犯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刑法第 16 條規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第 16 條之規定係專指行為人自認其行為存在與阻卻違法事由相關之事實,故其行為合法而言 |
B |
若行為人對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必要時有向具有專業能力之人或機構等查詢之義務 |
C |
第 16 條之規定,是對於行為人不知法律之情形,區分不同法律效果,僅有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無正當理由而屬可避免者,始應免除其刑事責任 |
D |
誤想犯有第 16 條規定之適用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有關自首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甲開車不慎撞傷某乙,於犯罪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確係其開車撞傷乙,但辯稱自己完全無過失,事故發生均是乙的過失。則甲因未承認犯罪,不能認有自首之適用 |
B |
甲犯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 A、B 二罪(B 罪法定刑較重),其於偵查機關已發覺 A 罪後,另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的 B 罪亦係其所為,則 B 罪部分仍有自首之適用 |
C |
甲向偵查機關申告尚未被發覺之犯罪後,隨即逃匿無蹤,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則甲並無自首之適用 |
D |
甲就未發覺之罪,原想親自至地方檢察署自首,但因恐即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遂先委由友人乙至地方檢察署聲明該案為甲所為,以及其欲自首之意,甲雖委託乙代行自首之意,仍有自首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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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
A |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B |
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
C |
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
D |
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