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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對乙負有債務 600 萬元。甲將其價值 600萬元之房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其價值 200 萬元之古董贈與丁,並交付之。半年後,甲死亡,留有財產 200 萬元,但對乙之債務尚未清償。丙依法拋棄繼承。丁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試問乙對丙、丁、戊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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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夫妻二人均因年邁,長住安養中心,由該中心照護生活。為辦理遺囑之公證,請析述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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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之規定,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應舉行公開說明會,某公司擬設立化工廠,依規定應舉行公開說明會,請求公證人就召開之過程公證。問公證人得否受理?試闡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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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三人,均因案遭羈押,公司少數股東亦無法滿足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之資格條件時,問如何產生執行公司業務之機關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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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協議離婚,所生子女 A 約定歸乙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惟仍從父姓。茲擬將 A 之姓氏改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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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以乙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在臺中市無故毆傷伊,致伊受有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損害,故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賠償上開醫療費用。乙則以:伊不認識甲,且伊未曾到過臺中,不可能在臺中毆傷甲;又伊住所設於基隆市,本件訴訟縱如甲所主張,甲亦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始為適法等語,資為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本件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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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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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廢棄第一審判決,為甲勝訴之判決,並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乙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乙之上訴為有理由,而諭知「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即將該案件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第二審法院更審後,如仍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為甲勝訴之判決,得否再依甲之聲明,為命甲預供擔保而准許假執行之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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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積欠伊債務,而乙對丙有借款債權存在,但丙否認乙對其有借款債權存在,足以影響伊之求償為由,乃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之借款債權存在。試問:若有下列情形,其效力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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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