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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有高血壓宿疾,長期服用抗高血壓藥物。某日與網友乙女相約見面,隨後因乙女突然肚痛難耐,甲即載乙至附近的汽車旅館休息。在汽車旅館房間中,甲男因情緒高亢而血壓升高,故等待乙女如廁沐浴中甲服用抗高血壓藥物。隨後乙女沐浴完畢,甲男突然獸性大發將乙女壓倒在床上,但甲卻因服用抗高血壓藥物導致性功能不佳而無法勃起,以致於未能對乙女為性交行為。請依下列問題討論甲男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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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皆為某海水浴場的救生員。某日甲、乙的輪班表為:甲是上午十點至下午四點,乙是下午四點至晚上八點。甲該日值班至下午四點,乙卻因塞車遲遲未能夠趕到海水浴場,甲因有私事,沒有等到乙趕到海水浴場交接值班即自行離去。乙後來於下午六點始趕到海水浴場,但已有泳客丙因腳抽筋且無人救援而溺斃。丙的家屬因而對甲、乙提告。請依下列問題討論甲、乙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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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管委會主委,某日因停車問題,甲與住戶乙爭論,雙方一言不合,乙即以手持之鑰匙向甲頭部劃過去。甲經送醫治療後確定僅頭部表皮輕微刮傷,敷藥數日即可。孰料甲腦部潛藏腫瘤,因受傷刺激腫瘤壓迫視神經,甲之後因而雙目失明。試問乙應負何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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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單位偵辦一件賭博電玩案件時,懷疑有公務員涉嫌索取賄款包庇違法情事,經過初步蒐證確實有貪瀆之情形,經向承辦檢察官報告,認有必要進一步取得相關物證,因此規劃至涉嫌人相關處所搜索,請問(一)如何依法進行搜索?(二)假設涉嫌之公務員聞聲匆忙利用晚上至辦公室擬銷毀相關事證,辦案人員察覺有異,立即陳報承辦檢察官,請問依法有何處理方式?(三)處理前及處理後應特別注意踐行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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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在審判中發現原起訴之普通傷害罪未經告訴,且其犯行應屬殺人未遂,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二)反之,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發現其犯行應屬普通傷害罪,但未經告訴,請問法院可否逕行實體判決?(三)如果有告訴權人直接向法院表示要提出告訴,有無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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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證據能力」?請簡要說明之。(二)另請判斷下列情形有無證據能力?1.犯罪嫌疑人在警局自白之陳述,未全程錄音;2.司法警察未取得同意,但報經檢察官許可,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詢問筆錄;3.檢察官對可疑之犯罪嫌疑人以關係人身分傳喚,令其陳述,未告知改列被告,其中不利己之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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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增訂「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之目的為何?(二)聲請之要件為何?請詳細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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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同年 7 月 20 日成立之法務部廉政署賦予法律依據。試問:本法之制定是否為法務部廉政署設立之法律上必要條件?請從現行法規及法理角度分別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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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前提下,行政機關得在具體個案中選擇多種行政行為形式組合應用,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試分從我國行政程序法、學說及實務見解角度,析論行政機關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兩種行為形式之法容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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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管制塑化劑之使用,遂於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公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授權訂定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其中,將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由原先禁止使用於 3 歲以下兒童用品,調整為禁用於 14 歲以下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今甲所製造之適用於3-6 歲孩童游泳圈遭A市政府檢出含有 DNOP 成分,A市政府遂根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處甲 100 萬罰鍰,並限期改善。甲不服,主張受檢產品係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修正前所製造,A市政府以行為後始變更之法律作為裁罰依據,罰鍰處分應屬違法。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 1 項)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第 2項)」第 3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