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
通姦罪判決確定後,通姦罪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檢察總長就原因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 |
個案非屬我國刑法適用法效力範圍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
C |
無管轄權之自訴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D |
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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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下列關於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得為訴訟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
詢問檢察官起訴範圍及是否要變更起訴法條 |
B |
被告主張警詢自白係遭警察刑求,受命法官遂於準備庭中勘驗被告於警詢中之錄音光碟 |
C |
被告主張證人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受命法官當庭裁定證人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並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到庭 |
D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受命法官仍可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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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法院應駁回調查證人甲之聲請 |
B |
法院逕行傳喚甲,並不待當事人到場直接訊問 |
C |
法院不傳喚甲,直接以偵查中筆錄作為書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
D |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甲,並應行交互詰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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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被告於民國 109 年間同時持有 A、B 二把改造手槍,涉想像競合犯非法持有手槍 1 罪嫌。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持有 A 槍有罪,持有 B 槍部分則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第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維持第一審法院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非法持有手槍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就第二審判決全部都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受任何限制 |
B |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上訴範圍不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C |
被告僅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未上訴。第三審如認被告上訴有理由,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同發回第二審更為審理 |
D |
僅檢察官對第二審有罪部分上訴,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及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第三審法院應全部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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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
B |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
C |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
D |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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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使用 GPS 追蹤器調查他人行蹤,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二審法院認原審判決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後亦改判有罪。A 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關於本件之非常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檢察總長為被告利益,應以第三審程序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B |
檢察總長應以第二審實體判決為對象提起非常上訴 |
C |
檢察總長得以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已有變更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
D |
非常上訴採強制辯護制度,A 未選任辯護人者,應由審判長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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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依照專業倫理應遵守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但應該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也不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何政黨、政治團體 |
B |
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媒體報導之內容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而有澄清之必要時,得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對外就案情為必要之說明 |
C |
律師先受房屋租約雙方委任,擔任某租賃契約之見證人。嗣後,律師受該出租人委任向該承租人起訴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其受委任毋庸取得該承租人之同意 |
D |
提升專業能力為法律人重要的基本倫理,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均負有從事在職進修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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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甲及法官乙為夫妻關係,服務於同一法院。法官甲審理承租人 A 主張終止租約,請求出租人 B 返還押租金之爭議。言詞辯論期日,對於 A 與 B 間是否繼續存在租賃關係之爭點,當庭致電法官乙(另案承辦 A 與 B 間給付租金事件)詢問其對於系爭爭點之心證,並以該心證作為勸諭和解之基礎。法官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
違反,因為法官甲、乙既為配偶關係,不應分別承辦相關案件,應屬當然迴避事由 |
B |
違反,因為法官甲當庭致電法官乙,逕依法官乙之認定作為和解基礎,易使當事人對於法官審判獨立性產生疑慮 |
C |
不違反,因為法官甲用心良苦,係為避免兩案見解歧異,產生裁判矛盾之風險 |
D |
不違反,因為法官甲基於便民措施,目的乃為促成和解,減少訟源 |
#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甲法官擔任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豐富著有聲譽,獲某大學邀聘講學,甲即合法申報,並獲機關首長許可後兼職授課。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
甲於授課內容批評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見解錯誤,重大影響當事人權利 |
B |
甲應邀參加學校期末聚餐,席間並與多名學生合影。嗣後學生乙將合影照片張貼於社群媒體,並標註甲之司法公職身分 |
C |
甲於授課過程中,學生 A 因家族成員之民事糾紛涉訟,向甲請教相關法律問題。經甲詢問案情後即於課堂答覆 A,並提供具體之法律意見及訴訟策略 |
D |
甲選擇由某出版社為其出版之著作,以之作為課程教材,並商請出版社以七折特別價惠價出售給修課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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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B |
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C |
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D |
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