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特種考試,#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
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 |
A |
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 |
B |
糾正法官不當言行 |
C |
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
D |
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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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為大學同學,甲為執業律師,乙、丙、丁於民國 105 年間擔任檢察官,惟丙於 109年轉任律師,並與甲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甲於 111 年和 A 女結婚。下列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
丙轉任律師時,乙和丁基於同事情誼,具名致送花籃書寫「開幕致慶」 |
B |
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包禮金 3,000 元給甲 |
C |
甲律師、乙檢察官同時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申訴委員 |
D |
乙出席甲和 A 的婚宴時,丙當時擔任乙承辦案件中被告 B 的辯護人,且婚宴中乙與丙、B 同桌,因屬正常社交,乙繼續用餐至婚宴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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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檢察官偕同書記官、法醫外出執行相驗屍體外勤任務,於現場相驗完畢後,已逾中午用餐時間,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
A |
為求方便且有助於檢、警聯繫,甲檢察官與共同前往相驗書記官、法醫,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 |
B |
甲檢察官自行出錢,就近請書記官、法醫便餐 |
C |
甲檢察官自行前往他處用餐,請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書記官、法醫便餐 |
D |
甲檢察官與所率書記官、法醫,均不可接受報驗之轄區司法警察招待用餐,但可接受相驗之家屬付費訂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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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
B |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 |
C |
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
D |
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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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
B |
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
C |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
D |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後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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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A 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 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給 A,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
A |
訴訟還在進行中,不可以影印給 A,要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可以影印給 A |
B |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以及法院筆錄可以影印給當事人,對造律師的狀紙則必須先取得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 |
C |
甲應該依照 A 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 A |
D |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可以影印給當事人,但法院筆錄及對造律師的狀紙要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給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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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益衝突之敘述,下列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
A 曾委託甲律師處理其對 B 之請求禁止 B 侵害 A 之專利權訴訟事件。該案件終結後,第三人 C 委託甲律師對 A 提起分割某不動產之訴訟 |
B |
A 與 B 原為夫妻,後協議離婚,A 委請甲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之見證人。後 A 與 B 因離婚協議書約定事項發生爭議,B 委任甲律師對 A 提起訴訟 |
C |
甲律師曾受 A 公司委任對於董事 B 的競業禁止事項出具意見。甲後來接受 B 的委任,對 A 公司請求停止執行關於 B 的競業禁止之董事會決議 |
D |
甲律師聘僱乙律師,甲允許乙自行接案。若乙律師受當事人 A 之委任,甲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對造B 的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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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律師擔任 A 公司之法律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會讓投資大眾遭受重大的財產損失。其後,甲律師終止與 A 公司的委任關係。在某次參加大學同學聚會時,甲律師的同學乙談到想要投資 A 公司的該金融商品,甲可不可以警告乙該商品其實是一個詐欺騙局? |
A |
可以,A 公司推出的金融商品是會造成乙財產重大損害的犯罪行為,可以揭露 |
B |
不可以,律師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絕對不可以洩漏 |
C |
不可以,因為金融詐欺只會造成財產損害,沒有危害到生命或身體 |
D |
如果甲律師還是 A 公司的顧問就不可以,現在已經不是顧問,應該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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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學法律系甲教授擔任 A 及 B 兩人間工程承攬爭議事件之主任仲裁人,仲裁判斷有利於 A。不久,甲教授便離開教職,從事律師工作。B 因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A 欲聘請甲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因仲裁判斷結果有利於 A,甲可以受任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因其熟悉案情,有助於維護 A 之權益 |
B |
甲律師先前擔任仲裁人,即使得 A 與 B 之同意,甲律師仍不得在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中擔任 A 之訴訟代理人 |
C |
因 A 聘請甲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等同 A 已認可並接受該利害衝突,故甲律師接受委任未違反律師倫理 |
D |
甲不可接受委任,因其未得仲裁協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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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乙為事務所的受僱律師。乙為求勝訴,私下會見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
乙之行為有助於當事人勝訴,縱使違反其他法令,但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
委任人是委任甲處理案件,乙只是甲的受僱律師,乙之行為不影響甲的律師倫理義務 |
C |
乙律師知道對造已委任律師,不應該私下會見對造 |
D |
因乙為甲所僱用,甲不得將此事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進行懲戒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