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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 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 3 月 13 日時,曾應乙之 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 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 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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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 返還 A 地予原告,其理由主張:乙與甲之間並無買賣合意,彼此間所為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之合意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因而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 及塗銷登記。請問:本件就甲與乙之間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合意是 否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事實一節,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若一審 訴訟繫屬中,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不知情之丙,則乙是否仍具當事人 適格?若甲認為乙及丙間之買賣契約乃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法院命 乙提出該買賣契約書,乙是否有提出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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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 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 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 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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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 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 效力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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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私文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認證時,發現該私文書所載內容有 違反法令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之情事,是否仍應予以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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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 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
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 A 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
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求償 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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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住臺中市,甲為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乃於乙之
住處簽發一張面額 500 萬元本票給乙供擔保,約定 1 個月後還款,屆期
甲未還錢。乙持本票向甲提示付款遭拒,持該本票向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500 萬元。經法院裁定准許後,
甲主張該本票所擔保借款,其僅取得 200 萬元,乙尚有 300 萬元未交付,
依法乙應證明有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本票裁定記載債權額 500 萬元與
事實不符,提起抗告。經臺中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甲之抗告後,甲認為
抗告法院未命乙提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而駁回甲之抗告,舉證責任之
分配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該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試附理
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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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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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 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嗣甲向 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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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國人甲與旅居 A 國多年之我國人乙為好友,乙陪同甲來臺旅遊。乙駕 駛重型機車載甲,因超速不慎撞上分隔島,導致甲當場死亡,乙亦受重 傷。甲之父母丙(我國籍)、丁(A 國籍)於我國法院對乙起訴,主張依 我國民法第 184、192、194 條等規定,乙應賠償丙、丁因甲之死亡支出 之殯葬費用、甲對丙、丁負擔之扶養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設依 A 國法 律,子女並無扶養父母之義務,乙於 A 國及我國均有住所,試回答下列 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