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 | |||
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 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 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 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 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 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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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 子 1 女,自 80 年 間起經常爭吵,曾於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 95 年起定居臺北,乙則選擇居住在嘉義。甲於 107 年間訴請裁判離婚, 並自承於 98 年間與丙女交往,法院認為甲乙長期分居為事實,但其婚姻 發生破綻之原因甲仍有責任,故判決甲男之請求無理由。試分析本件法 律適用及當事人法律關係。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甲與乙原係好友,甲自民國(下同)106 年起長期向乙借貸金錢創業, 並簽有借據,累積至 113 年 1 月總借款結算後已達新臺幣 350 萬元,乙 因結婚急需用錢乃向甲請求返還,雙方於是口頭約定 113 年 4 月 1 日清 償全部借款。詎屆期甲因創業失敗仍未清償,乙乃向甲發出存證信函催 告,甲則回函斷然拒絕清償並否認有債務,並於回函中聲稱此款項實則 為乙為投資甲創業所為之投資行為,並非借款,投資本即有賺有賠,不 能因創業失敗即欲追回款項。乙催告遭拒後,為保全債權,於起訴前乃 提出 106 年甲簽署之借據及 113 年之催告存證信函及甲拒絕履行之回 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陳明若假扣押釋明有不足,願供擔 保以補充之,經地方法院以乙僅釋明債權之存在,但完全未釋明假扣押 之原因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乙不服,提出異議主張其提出之存證信 函即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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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之基本價值「比例原則」、「人道原則」、「效率原則」為何?請 引用強制執行法條文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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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李強對債務人陳灝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因已屆 清償期未獲償,而提出民事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李強乃依確定 判決對陳灝發動強制執行,查封陳灝所有市價約 500 萬元之 A 屋。於強 制執行中,拍賣之前,陳灝因憂心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陳灝配偶已於 多年前病逝,僅有一獨生子陳子明,且其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請 問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必須因陳灝之死亡而停止?李強可否對繼 承人陳子明續行拍賣 A 屋?又,李強可否因 A 屋地段偏遠不佳難獲拍 定,改向執行法院主張繼承人陳子明已因繼承獲得 A 屋之遺產市價 500 萬元,因此聲請查封陳子明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500 萬元)限額以內 之固有銀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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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大大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245 條向法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受理之後,經函請各律師公會 及利害關係人及聲請人,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法院可否以「經多方函 詢均無從選派檢查人」而駁回聲請? |
#113年,#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 地院於同年月 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 64 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 8 月 8 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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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6 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 臺幣 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 權人丙於同年 7 月 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 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 15 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 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 9 月 9 日止,甲迄同年 10 月 10 日始向 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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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 149 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 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 法律效果各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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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 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 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 1 個月為 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 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 60 萬元攤 提於 60 期清償,每期清償 1 萬 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 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