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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前述義務或擅自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房屋出租後,承租人擅自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亦可對承租人進行裁罰 |
B |
經法院拍賣取得違章建築房屋之拍定人,依法仍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態責任 |
C |
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未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拆除通知單自行拆除,僅對後續所發「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應予不受理 |
D |
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有所不服而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時,應暫停罰鍰處分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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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罰 |
B |
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罰代表人或管理人 |
C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5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
D |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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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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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縱未記明理由,仍為有效 |
B |
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一般處分,無須記明理由 |
C |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訴訟一審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
D |
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記明理由補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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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兼任黨職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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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B |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五年者亦同 |
C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應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限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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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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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A |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
B |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 |
C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D |
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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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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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此裁量瑕疵稱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