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關於行政訴訟之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行政法院得依舉證人之聲請調查第三人所持有之文書 |
B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
C |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訴訟類型,以撤銷訴訟為限 |
D |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調查證據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依規定進行居家隔離之人,於隔離結束後得申請補償,係基於下列何種法理? |
A |
因公益目的之特別犧牲 |
B |
因人身自由剝奪之對待給付 |
C |
因生存照顧之給付行政 |
D |
因人身自由剝奪之損害賠償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
A |
須屬於從事私經濟行政之行為 |
B |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
C |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
D |
須為合法行為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下列何人非屬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
A |
公務員駕駛公務車輛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之路人 |
B |
因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公開警告行為所侵害之公司 |
C |
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設施有瑕疵而傾倒壓傷之人 |
D |
因市政府管理欠缺之道路坑洞,致人民死亡時,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 |
#111年,#四等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 | |||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私立 C 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經民意代表披露,有不當對待兒童情事,經B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為 B 社會局)派員稽查,認 C 托嬰中心僱用之主管及托育人員有虐待或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情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為兒少法)第 83 條第 1 款規定,情節嚴重,乃依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C 托嬰中心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於文到即日起停辦 1 年,並公布私立 C 托嬰中心名稱及負責人甲姓名。C 托嬰中心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隨即向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聲請停止執行。C 托嬰中心聲請停止執行部分遭法院裁定駁回。訴訟審理過程中,該 30 萬元罰鍰已經執行完畢,1 年停辦期間已過,B 社會局亦已將違規機構相關資訊公布於機關網站,民眾可以 PDF 及 Excel 檔案形式下載。C 托嬰中心因此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將撤銷訴訟變更為確認訴訟,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
A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以其自製之 B 成品農藥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申請農藥許可證。因系爭同類產品於 A 公司申請登記為農藥後,亦有其他業者申請作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防檢局考慮增列系爭產品為不列管農藥,因此暫時擱置A 公司之申請案。A 公司因防檢局已逾其公告農藥登記申請之法定處理期間,遂提起訴願;不服訴願處理結果,提起行政訴訟。A 公司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始為正確?應如何為訴之聲明?又,若高等行政法院訴訟程序進行中,防檢局已完成技術審議,將系爭產品列為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嗣農委會依農藥管理法第 9 條規定,公告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將系爭產品納入並公告為農藥管理法第 9 條及第 37條所定不列管之農藥。此時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組,#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外籍勞工甲於宿舍看電視觀賞足球比賽,過程中喝了 2、3 瓶罐裝啤酒,因覺得不夠,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購買啤酒,惟才剛外出即遭警攔查而查獲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 10,000 元罰金。因有期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甲繳交罰金 71,000 元而執行完畢。後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其聘僱許可。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酒後駕車所觸犯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輕罪,非屬重大犯罪,且其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最大速率為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社會危險性甚低,非屬「情節重大」。勞動部則主張外籍勞工觸犯刑法規定即屬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尊重其判斷。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
#111年,#三等考試#司法人員,#法院書記官組,#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依此一規定之授權,訂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警察人員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與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