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高等考試三級,#法制,#智慧財產行政,#行政法, |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
B |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C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原則上不公開或提供 |
D |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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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
A |
請求確認法規命令無效遭拒絕 |
B |
對已執行拆除完畢之建物拆除處分 |
C |
對已繳納執行完畢之罰鍰處分 |
D |
申請公務員迴避遭行政機關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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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 |
B |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件,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受其拘束 |
C |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D |
內政部之行政處分,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內政部為確認其處分是否合法,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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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
行政法院認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裁定停止執行 |
B |
訴訟繫屬中行政處分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
C |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前,原處分機關已依職權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
D |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不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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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訴訟案件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
重新審理之聲請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
C |
交通裁決事件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
D |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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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損失補償之適用範圍? |
A |
主管機關勘查測量風景區範圍,進入私人土地造成農作物或地上物毀損 |
B |
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坐落於第三人土地上,限制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 |
C |
學童依法律接種疫苗後發生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 |
D |
農民依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休耕某作物後,因該作物價格暴漲,造成農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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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申請聘僱外國人 A 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經勞動部以 B 函核發聘僱許可。其後勞動部調查發現,A 接受乙經紀公司安排,參加電視節目錄影並領取通告費屬實。勞動部以 A 為聘僱許可以外之雇主從事工作之事實,廢止 B 函並限期命甲公司為 A 辦理出國手續。甲公司提起訴願並請求停止執行,主張 A 的特殊專長為甲公司所迫切需求。請問訴願機關是否應准予停止執行?甲公司於訴願程序進行中,並未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而是直接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問該管行政法院如何處理該停止執行聲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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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社會局)審核,認定甲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以 A函否准甲的申請案。甲認為其條件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法院若欲為甲勝訴之判決,應於判決主文中記載那些內容? |
#111年,#高等考試三級,#地政,#土地法規, | |||
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 年 9 月 21 日被核准徵收,A 市地政機關並於同年 10 月 1 日公告徵收。甲以「位置勘選錯誤等」為由申請撤銷徵收其土地而遭否准,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確認徵收處分違法;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 110年 9 月 21 日判決確定駁回甲之撤銷訴訟。於本件中,何謂「撤銷徵收」?除甲之外,得為申請撤銷徵收者為何?何謂「情況判決」?又於「情況判決」作成之後,賠償義務機關為何?甲所受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決定?試按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
#111年,#高等考試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政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漁業行政,#海洋行政,#行政法, | |||
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 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 6 個月,該(新法)第 79 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 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