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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執行法》與其他行政強制手段法律(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等)之適用順序,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規定為「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民國110 年 4 月 30 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第1 條改為「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問何者較為妥適?試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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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808 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 條但書關於處罰緩部分之規定,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解釋理由何在?該多數大法官見解是否妥適?若要修法,應該如何修正之?試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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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許可製造爆炸物,經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三萬元之罰鍰後,復經主管機關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裁罰五十萬元之罰鍰。試問:甲如欲對上開二罰鍰處分聲明不服,應循何救濟管道?另甲如於救濟程序中主張後一罰鍰處分,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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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近期烏克蘭戰爭爆發,欲上街遊行聲援烏克蘭民眾,遂向乙警察分局申請集會遊行許可,乙分局鑑於申請路線經過多所學校及醫院,為避免遊行滋擾學校上課與病患之休養,遂於許可遊行的公文中附註:「遊行經學校及醫院時,應暫時關閉擴音設備」。請附理由說明:該附註之性質為何?乙分局得否附加該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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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文,略謂:「憲法第 8 條第 1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等語,認為:《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1 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與憲法的規定意旨相符。從而請就行政法學的角度分析「警察」的意義。又《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賦予海巡人員「逮捕」等權限,該條文是否合乎憲法第 8 條之規定?請說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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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傳統上以單方高權決定者居多,惟亦可透過行政契約設定公法上法律關係。試問甲機關與人民乙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倘甲違約未履行給付義務,乙得循何種救濟途徑提起權利之保護?又締約後,如因遇有情事重大變更事由,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時,得為如何之處置?試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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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上有所謂「明確性原則」,依據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又可區分為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試論此二原則之意義,並請舉法制上之實例加以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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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 1 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請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論述此規定違反哪些行政法上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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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委任、委託、職務協助之意義,並分別舉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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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而依同法第 127 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試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