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 | |||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請問如何判斷人民所主張的法律地位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又請問甲之鄰居開設餐廳,生意鼎盛,但廚房油煙味燻得甲受不了。假如該餐廳確實偶有排放廚房廢氣不合格之時,請問甲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勒令該餐廳「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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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 85 條之 2 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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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處理陳情之函復不服,可否提起訴願?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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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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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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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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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前應舉行聽證時,行政機關得否以舉辦公聽會代替聽證?請由公聽會與聽證之異同加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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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依前高級中學法第 8 條第 2 項於民國 103 年 2 月 10 日以某某號令發布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下稱系爭 103 年高中課綱)國文、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並自 104 學年開始實施。103 年高中課綱內容,分為總綱與各科課程綱要,總綱內容含有「壹、目標;貳、科目與學分數;參、實施通則。」其中實施通則包含 5 個項目: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編選、教學實施與教師專業成長、學習評量、行政配合;至各科課程綱要內容,除教科書之審定與編定外,亦包含必修與選修科目之配置、修習學分數等規定。試問 103 年高中課綱之法律性質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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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務人員,退休後依民國 89 年 10 月 4 日修正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第 5 點,適用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規定,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優惠存款契約。嗣銓敘部於 95 年 1 月 17 日修訂發布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規定,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以致於甲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試問銓敘部於 95 年修訂發布之「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要點」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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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是否有界限?又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後,相對人之人民如何對於此等公權力行為請求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請詳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