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法院書記官,#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甲於民國 100 年 2 月 27 日獨自前往登山迷途,其父母向警察局報案,並由當地縣政府消防局進行搜救,經 51 日迄無所獲。至 4 月 19 日民間山友乙入山搜救,翌日即在山區溪流支流之溪谷河床尋獲甲之大體。甲之父母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在個別之法律中,其性質屬公法上爭議事件,卻明文規定由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審理者,包括那些?請詳述之。又本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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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分析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是否均得設置民、刑事庭、行政訴訟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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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 日以其所承辦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因僅能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又無足夠專業人才協助,無法勝任為由,簽請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論述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是否合法,此時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能有何干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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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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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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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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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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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甲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甲法院以 A 於夜間於補習班兼職授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規定,已不適任法官助理,因而予以解聘。A 不服,於依序向甲法院以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A 應提起何種訴訟?又行政法院對於 A 提起之訴訟應否受理?請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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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申請,稱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於 106 年間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將地下室機車停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自 95 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每月新臺幣(下同)100 元,變更為每月 125 元,並由該管理委員會委任之乙管理維護公司執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3 條第 3 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規定,請求內政部營建署依同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通知甲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及乙公司限期改正。內政部營建署回函請其依民事程序處理。A 不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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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立大學研究生甲向 A 縣立乙國民中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請求提供民國 106 年度,在校學生霸凌事件統計、分析表,乙國民中學以未作成或保有甲所請求之統計、分析表資訊為由,否准甲之請求。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乙校改以該統計表等為學校今後採取防止霸凌事件發生之參考資料,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前之準備作業為由,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主張應駁回甲之申請。問: |